关于印发 《赤壁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5-15420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5〕1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 《赤壁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10日
赤政办发〔2025〕1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赤壁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防范风险,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为调控土地市场、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与程序,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合法方式获取土地,并实施资产管护、开展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赤壁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活动。
本办法所称湖北赤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赤壁高新区),为赤壁高新区管委会管理区域,面积1118.56公顷,由三个区块组成,区块面积和四至范围分别为:区块一面积956.76公顷,东至中伙铺镇中兴路,南至南港大道,西至体育中心,北至武广高铁线;区块二面积154.07公顷,东至华润电厂,南至红旗桥村,西至大小屋彭家,北至蒲圻电厂;区块三面积7.73公顷,东至047乡道,南至肖桥村,西至勤俭村,北至勤俭村。
第四条土地储备工作统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归口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市财政局承担市级储备资金的统筹安排职责,并对土地储备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实施监管。市发改、住建、审计、生态环境、人社、林业、文旅、城管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土地储备政策。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并按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依法供应土地。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赤壁市唯一合法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履行储备土地的统一管理职责,涵盖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方案、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并建立完整的土地收储台账(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地块名称、图号、土地审批情况、土地收储成本、土地出让及存量信息等)、办理储备土地验收入库、组织实施前期开发以及进行日常管护巡查,规范使用资金及专项债券,确保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实现融资收益平衡等。同时,负责储备土地的 “三通一平”工程,对赤壁高新区、乡镇(街道)区域内的房屋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监管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以及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工作,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委托各乡镇(街道)负责实施;赤壁高新区辖区内的土地储备相关具体工作,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委托赤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的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求,综合考虑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若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九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尚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条下列国有土地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补偿的土地,包括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进行片区开发、旧城旧村改造提升及其他因公共利益需征收的集体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实行入库动态管理,入库动态管理的土地项目应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中的项目相关联,未纳入土地储备库动态管理的土地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年末,将已完成供应的土地储备项目或者取消的项目,从土地储备库清单中剔除。
第十二条入库储备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 收储土地及地上附着的房屋或其他资产如需评估或者审计,应按照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依法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收储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由赤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地块现状进行核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签订《土地收购补偿协议》,按规定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确认;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收储后由赤壁高新区管委会、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收储地块的招商盘活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已纳入储备库的低效工业用地依规进行出让,规划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应评估其资产价值,按现状出具规划条件,与建(构)筑物处置方案一并在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中明确;赤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收储工业地块企业前期享受的奖补政策情况进行核查,应当追缴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补偿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收购土地的补偿金额,由征收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参照土地评估结果进行协商;
(二)农用地征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依法收回的土地,需给予补偿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五)储备土地上的房屋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商定。需采取征收方式的,由征收单位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收购存量土地补偿资金实行分级审批机制。收储土地经专业机构评估后,收储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实施,同时,按规定报市规委会审议确认。
第四章 前期开发、管护和供应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土地一级开发片区土地储备前的土地整理,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规委托项目实施主体或赤壁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相关程序完成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整理工作,达到必要的“通平”要求,包括确定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拆除建(构)筑物、完成环境污染、地质灾害、考古等相关评定以及土地征收工作,再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九条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赤壁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拆迁,也可委托有拆除资质的单位实施拆除。
第二十条前期开发项目完成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后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决(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经完成农用地转用手续、具备直接供地条件的地块,以及已支付土地补偿费但尚未完成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地块,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赤壁高新区管委会进行管护。管护费用按照项目成本管理要求,纳入储备地块的项目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日常管护应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等要求。管护单位应与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防止储备土地内出现围挡不规范、乱堆垃圾、抢栽抢种、违法装修等非法占地或违法建设等行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二十三条纳入储备的土地未供应前,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地块连同地上建 (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优先用于临时停车场、公共绿地、便民服务设施等公益性用途。
临时用地申请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正式提交《临时用地利用申请》,并附上利用方案、安全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开展对用地用途的合规性审查以及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在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费用标准、管理与维护责任以及用地后的恢复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的储备土地,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租赁价格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评估结果作为租赁价格底价。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擅自占用、处置储备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后不按照协议交还储备土地的,按照非法占地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临时利用造成的土壤板结、污染等问题,使用方须委托专业机构修复至原状。
第二十七条 供应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否则不得供应。
第二十八条 划拨使用储备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缴交划拨成本。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用地单位取得划拨决定书后移交土地。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价格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请市规委会审议;涉及工业项目用地出让的,报市政府批准先予实施,后按规定报市规委会确认。土地出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土地评估价格。
第三十条 对已收储的、不能单独成宗进行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规定通过批量协议出让或者批量划拨等方式进行管理利用,提高储备土地利用效益。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由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引入社会资本等资金纳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池中专项用于土地收储安排。实行财政单列管理,专款专用、分户核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所需日常经费,纳入预算安排,不得与土地储备资金互相混用。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年度收支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年末,向市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或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二)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对应的标识码。用于土地储备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
(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的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息。
(四)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征地款、拆迁补偿费用、土地报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属)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养老保险款、森林植被恢复费、增减挂钩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使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费,勘测定界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者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等遗产的保护,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围挡、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建设;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补偿服务以及管护围栏、围墙、看护等建设支出;
(五)储备土地收回、收购、征收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或受托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其支付报酬,报酬不超过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5%。
第三十三条 储备土地的出让价款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国库。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计划,经内部集体决策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十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取得的临时利用、残值变卖等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缴入市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信息化监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按要求在全民资产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实行部门分工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负责监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及时核准上传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全民资产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及发行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和破坏土地储备工作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土地储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