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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5-01812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4〕1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2419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31


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壁市城区(以赤壁市城管执法局与赤马港、蒲圻、陆水湖街道办事处城镇开发边界控违管控范围为准)依法使用集体土地或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经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登记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由属地街道、社区核发《督促解危通知书》的居住和使用房屋。  

第三条 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撤离。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应自收到申请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交的D级危险房屋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对D级危险房屋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必要时可依法采取以消除现实危险的其他措施。

第四条 D级危房处置实行分区分类管理重点控制区内实施货币补偿收储或房屋产权置换一般控制区内除货币补偿收储或房屋产权置换方式外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批准就地重建。

D级危房处置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集体会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区D级危房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部门联审会议,综合会商意见确定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审查就地重建的危房改造规划方案,负责方案报批并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危房管理工作,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建立全市D级危房档案,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现有D级危房进行动态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并确保无人居住。负责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危房就地重建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由属地街道负责安全管理(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负责危房鉴定机构的业务监督。鉴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危房地段内利害关系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委托后遵循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及时进行鉴定,签发鉴定文书。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市场行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也可向住建部门提出,由市住建局会商市发改局审批后公布参照执行。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批准危房户就地重建的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自收到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放线。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管辖区域内D级危房的排查建档和排险解危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区对D级危房进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确保无人居住,并消除该房屋对周边的安全隐患。依照《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D级危房户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对申请户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通过集体研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书面处置意见,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负责向居民宣传危房安全知识,引导居民及时报告危房情况,配合住建部门做好危房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邻里关系调查、现场公示和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

第九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城区D级危房的货币补偿收储和房屋产权置换工作负责收储后的土地管理。该项工作可依法委托国有市属土地整理公司具体实施。

第三章 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第十条 实施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房屋原则上遵照房屋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备案的测绘单位和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测量面积按同期市场评估价格估价呈报市政府审批后进行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D级危房货币补偿金额参照所在区域房屋征收政策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备案许可的评估机构按同期市场评估价格评估确定。

产权置换。以D级危房主体建筑面积为基准,砖混结构主体房屋按11比例置换,砖木结构主体房屋按10.9比例置换,置换面积超出或不足部分按房屋所在区域市场价格货币结算。简易房及附着物只作货币化补偿方式补偿。属房改房的按房屋产权比例进行补偿安置,符合公租房申报条件的按公租房申报程序给于公租房过度安置。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部门联审、报批→协议签订和实施安置。

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房屋所在社区提出D级危房处置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 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 房屋安全鉴定书》《督促解危通知书》;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材料

4. 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

1.社区应在收到申请人危房处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在危房现址、社区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委员会向申请人发放《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申请表》指导其如实填写后签署意见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综合性审查。

2.对社区委员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街道办事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社区公示结果等进行综合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和书面处理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部门集体审核、报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召集部门联审会议组织市住建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城管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踏勘审验置方式征得危房所有权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批准。

协议签订和实施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危房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向其支付补偿资金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危房所有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小区内提供房源进行安置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配合。

第四章 就地重建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需要划定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经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重点控制区包括生态新城、高新区已纳入城市更新、城中村拆迁、城市重大项目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山体保护线等范围内位于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位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近5年土地收储计划范围内以及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控制区域。

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一经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D级危房不得批准就地重建

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的

该户在赤壁市另有自建住宅、商品房住宅或安置性住宅的以不动产部门房屋查询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户”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准);

危房改造严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通风、消防和房屋结构安全的

占压或者影响城市规划道路、消防通道、高压走廊、输油输气管线、国防光缆、防洪排涝设施、地下管网等公共设施的含已规划但暂未实施的);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申请改造的房屋用于出售、出租或改变自住用途的

已动工的违法建筑未按规定处置导致长期停工而产生的危房

城中村、城郊村中已超过房屋正常使用年限明显为长期无人居住的“空心房”或者屋顶、墙体已坍塌的土砖或空斗砖墙房屋

其房屋现已倒塌或拆除未进行房屋测绘、评估等佐证材料保全房屋权属不明关键资料缺失的

其他不得进行危房就地重建的情形。  

第十四条 经批准重建的危房户备齐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个人申请材料、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房屋重建的签字证明、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在改造现场进行规划方案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规划委员会专委会审定。

就地重建原则上按原址、原用地面积重建批准的建筑面积和层数结合周边现状建筑和该户家庭人口情况确定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含三层)

第十五条 危房改造申请人需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办理人防异地建设批准手续。建设限额以上房屋的三层以上〈不含三层〉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和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应当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现场放线方可开工由市城管执法局进行批后监管无正当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如:地震、山洪、气候、规划调整等)的,在一年内完成重建。房屋建设完工后在规划许可范围建设和土地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可以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限额以上房屋还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鉴定为D级危房暂未处置的由在我市备案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复核后方可生效复核不收取鉴定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相关文件:【部门解读】《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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