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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住建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17 打印文章
序号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执法依据承办机构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行政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行政检查文书
1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规】《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第五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不按材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对材料、产品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第十一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依据有关职能组织联合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针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存在的质量突出问题,对需要重点检查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汇总归纳,列出检查清单,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进行产品质量抽查、监测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2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检查【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第(六)项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建文〔2007〕210号)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和墙革管理机构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抽查,在工程砌体结构隐蔽前对实心粘土砖使用情况实行检查。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3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发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20日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设规〔2024〕4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动态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抽测;(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三)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进行比对试验,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4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5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实施监督检查【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6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检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活动。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7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8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9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5年05月04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10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行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 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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