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05 【打印文章】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内容 | 行政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赤壁市医疗保障局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监督 |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三、规章《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四、规章《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 医疗保障基金稽核中心稽核股 5332502 | 根据上级统一后在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在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在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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