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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05 打印文章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

主体

检查

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时间)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否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

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其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

第十二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8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第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分级

分类监管

要求确定

各企业检

查频次



9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分级

分类监管

要求确定

各企业检

查频次



11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旷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1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

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省应急管理厅(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12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3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4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5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6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7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是否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8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9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是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0

对生产经营单

位是否建立事

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或者

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

报告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分级分类监管

要求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1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2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者单位或者个人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



23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4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满足安全距离、疏散通道要求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5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

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6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改正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7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8

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

人在本单位发

生生产安全事

故时,是否依

法处置,或者

是否按照规定

报告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9

对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0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不配合事故调查等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1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是否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2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经营单位许可或备案情况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2019修正)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3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4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自然人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5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6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是否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二十五条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

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

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

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8

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9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是否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

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修正)

第十条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1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分级分类监管

要求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2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是否采取措施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或者是否将处置方案报备等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3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或者是否将处置方案报备的处罚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十八条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省应急管理厅(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或者未将处置方案报备的处罚)


44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5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是否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6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7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是否进行检验、检测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8

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单位是否

按规定制定试

生产(使用)

方案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9

对新建的生产企业及首次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及是否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修正)

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自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0

对新建的生产企业及首次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及是否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第一款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

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

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



51

对化学品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并分类存档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修正)

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八条第二款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2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3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第六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4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5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6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第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7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8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9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

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0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旷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1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2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

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3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是否违反操作规程或者

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

查频次



64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是否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

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分级

分类监管要求确定各企业检

查频次



6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是否制止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6

对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7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是否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8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是否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9

对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是否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检查

赤壁市

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0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是否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1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2

对是否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3

对生产经营单

位已经批准的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发生

重大变更,是

否按规定报原

批准部门审查

同意擅自开工

建设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4

对工贸企业是否按特别规定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3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室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

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第一款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5

对工贸企业是否按特别规定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第十四条第二款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6

对粉尘涉爆企业是否按特别规定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

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

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十一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7

对粉尘涉爆企业是否按特别规定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第十七条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8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

主体

检查

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时间)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否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

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其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

第十二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8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第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分级

分类监管

要求确定

各企业检

查频次



9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分级

分类监管

要求确定

各企业检

查频次



11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旷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1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

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省应急管理厅(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12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3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4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5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6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7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是否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8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19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是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0

对生产经营单

位是否建立事

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或者

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

报告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分级分类监管

要求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1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2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者单位或者个人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



23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4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满足安全距离、疏散通道要求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5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

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6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改正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7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8

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

人在本单位发

生生产安全事

故时,是否依

法处置,或者

是否按照规定

报告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29

对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0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不配合事故调查等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1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是否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2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经营单位许可或备案情况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2019修正)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3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4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自然人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5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6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是否履行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二十五条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

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

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

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8

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39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是否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

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修正)

第十条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1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分级分类监管

要求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2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是否采取措施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或者是否将处置方案报备等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3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或者是否将处置方案报备的处罚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十八条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省应急管理厅(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或者未将处置方案报备的处罚)


44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5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是否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6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7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是否进行检验、检测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8

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单位是否

按规定制定试

生产(使用)

方案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49

对新建的生产企业及首次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及是否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修正)

第十五条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申请表,并向登记办公室提交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1份:

(登记办公室初步审查登记企业的登记变更申请,符合条件的,通知登记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自登记中心对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且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登记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并收回原证:符合要求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载明事项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一)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二)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0

对新建的生产企业及首次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及是否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第十九条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第一款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

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

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



51

对化学品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并分类存档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修正)

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八条第二款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2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3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第六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4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5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6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第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7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8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59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

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0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旷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1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2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

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3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是否违反操作规程或者

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

查频次



64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是否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

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分级

分类监管要求确定各企业检

查频次



6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是否制止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6

对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7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是否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8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是否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69

对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是否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检查

赤壁市

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0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是否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1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2

对是否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3

对生产经营单

位已经批准的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发生

重大变更,是

否按规定报原

批准部门审查

同意擅自开工

建设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4

对工贸企业是否按特别规定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3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室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

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第一款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5

对工贸企业是否按特别规定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第十四条第二款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6

对粉尘涉爆企业是否按特别规定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

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

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十一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7

对粉尘涉爆企业是否按特别规定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第十七条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78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赤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基础股

工业企业

【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各企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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