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卫生健康2025年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06 【打印文章】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法定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赤壁市卫生健康局 | 对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2 | 赤壁市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
3 | 赤壁市卫生健康局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9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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