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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水利和湖泊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发布时间:2025-03-05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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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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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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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文书

1

赤壁市水利和湖泊局

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第五项第(二)子项  3、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建设管理股0715-5351033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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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6月22日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管理股0715-535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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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汛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修订通过)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水旱灾害防御股0715-535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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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堤身和禁脚地已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安全检查

【规章】《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第二十五条堤身和禁脚地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关单位应按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安全通知书》的要求维修或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列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专门管理机关进行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建设管理股0715-535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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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法规】《湖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5年11月26日通过,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跟踪检查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对举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赤壁市河道管理局0715-522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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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进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赤壁市河道管理局0715-522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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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章】《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

(四)依法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机具)、运砂船舶(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

赤壁市河道管理局0715-522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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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河湖库管理股0715-535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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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检查

【规范性文件】《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水电〔2006〕146号)第七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农村水电站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水利规〔2014〕1号)第四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申请等级为一级的农村水电站,由县(市)、市(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水利部组织评审,具体评级工作按水利部《办法》执行。申请等级为二级的农村水电站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申请等级为三级的农村水电站逐级上报至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河湖库管理股0715-535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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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水利建设资金和基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

【规章】《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第35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规划财务股0715-535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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