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林业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14 【打印文章】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机构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赤壁市林业局 | 对造林绿化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生态修复股 0715-5285003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2 | 赤壁市林业局 | 对森林督查工作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森林资源管理股 0715-5285031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3 | 赤壁市林业局 | 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森林资源管理股 0715-5285031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4 | 赤壁市林业局 | 对退耕还林工程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六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 【部门规章】《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办退字〔2015〕111号):第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按照本办法开展省级检查验收。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5〕1号)第六条 林业、农业(畜牧)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政策宣传、计划与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技术培训及指导、检查验收、效益监测、档案管理,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监测考核。 | 生态修复股 0715-5285003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5 | 赤壁市林业局 | 对湿地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2号)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对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 森林资源管理股 0715-5285031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6 | 赤壁市林业局 | 对天然林保护修复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十二):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体制。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实行绩效管理。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天然林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天然林保护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保尽保责任落实情况;(二)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三)天然林修复情况;(四)管护设施建设情况;(五)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六)相关补助补偿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七)奖惩措施落实情况;(八)天然林保护的其他工作情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9号)(十):强化成效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完善天然林保护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级核查制度,实行绩效管理。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部署不力,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单位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毁坏天然林等违法行为,将其违法行为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部门规章】《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号) 四、具体要求(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成效。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程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机制,确保工程建设取得预期成效。 《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办法》(鄂林天〔2012〕225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专项投资和地方财政投资安排的我省所有天保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天保工程相关的目标责任、工程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内容的检查验收。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的通知》(鄂林天〔2018〕160号)(十二):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天然林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保护天然林不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 | 森林资源管理股 0715-5285031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7 | 赤壁市林业局 | 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和种苗质量的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场发〔2002〕93号):第二条:林木种苗质量实行国家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两级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抽查)制度。国家级抽查由国家林业局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和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进行。省级抽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种子条例》(2024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5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种子质量监测,建立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对种子引进、生产、运输、销售等全链条的检疫监管,保障用种安全和生态安全。 | 林木种苗管理站 0715-5352789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8 | 赤壁市林业局 | 对林木种质资源管理与保护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种子条例》(2024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5号):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建立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分类分级保护名录,定期公布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和本省重点保护、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种质资源普查结果建立监测评价体系,对珍稀、濒危和地方品种等种质资源发布动态变化和预警信息。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环境变化等情况使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种质资源应当重点收集并加强保护:(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二)珍稀、濒危的;(三)本省特有和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乡土树种;(四)其他需要重点收集和保护的。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保存制度。根据林木种质资源的生长环境、濒危程度等情况,对林木种质资源采取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等方式予以保护。 | 林木种苗管理站 0715-5352789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9 | 赤壁市林业局 | 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检查 | 【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2002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森林防火工作。林区内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的状况及森林防火的需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体系,实行森林专业队伍防火与群众防火相结合。林区内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当地群众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所属的专业或者兼职森林防火队伍配备扑火机具,定期组织训练和在林区巡回检查。凡进入林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护林人员的防火管理与监督。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第八条 林区内相邻的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应当成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定期组织联防检查,互通森林防火情况,积极协助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各有关单位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帮助其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及时整改。 | 防火股 0715-5285119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0 | 赤壁市林业局 | 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9号):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4年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七条:“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实行检查员制度。检查员主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 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 0715-5221022 | 4次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1 | 赤壁市林业局 | 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的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7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7号):第二十九条 因防治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需要,经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鉴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林木,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指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除害处理。采伐疫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疫区和疫木管理规定作业,并做好采伐山场和疫木堆场监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实行疫木安全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 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 0715-5221022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12 | 赤壁市林业局 |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2014年):(十三)健全联防联治机制。相邻省(区、市)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健全值班值守、疫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联合开展防治作业和检查验收工作。 | 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 0715-5221022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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