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序号 | 行政检查主 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政策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 划 | 备注 |
1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每年1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2.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3.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4.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2025年9月下旬 | |
2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每年1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2.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3.按照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4.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5.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6.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7.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环卫主管部门; 8.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2025年9月下旬 | |
3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共享单车企业执行《咸宁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咸宁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咸城管发[2024]10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或暗访等方式,对我市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严格落实考核结果的运用。 | 每年1次 | 《咸宁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一)运用“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车辆按区域规范停放; (二)建立健全巡检维修、清洁维护、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 (三)运用车辆实时定位功能,对超出停放区域容量的车辆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各区域车辆供给; (四)及时清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未在规定区域内停放的车辆,定时对停放区域的共享单车进行调整,按要求统一摆放。安排专人调度商业繁华场所、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住小区、公共交通枢纽站共享单车的停放,防止重点区域内车辆积压。 |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