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搜索:

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3-17 打印文章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前期出台的相关政策,就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月22日至3月31日,中石油供我省城市燃气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和市场化部分,供气价格浮动幅度均按原合同浮动比例下调21个百分点执行;中石化供我省城市燃气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合同基础量和增加量价格浮动幅度分别按原合同价格浮动比例下调21个百分点和25个百分点执行。 

4月1日后上游企业供气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从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我省天然气省内短途管输价格降低5%。

三、上述措施产生的降价空间,要全额传导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要按照上游企业供本地非居民用天然气气量结构,加权测算非居民用气降价幅度,核定销售价格。 

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价格,仍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0号)执行,2月22日至3月31日期间,原则上不得高于本次降价后核定的当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流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精神,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流服务企业用气价格,参照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价格政策执行。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组织本地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对接,积极争取增加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气量,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传导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9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五、加强宣传解释。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

  六、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

附件:
分享到:
./t20200317_1947682_app.shtml
./t20200317_1947682_xxgk.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