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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 《赤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1740/2026-10248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6〕7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 《赤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4月09日

赤政办发〔2026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7


赤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以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

第三条 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赤壁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授权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分类堆放、源头减量,纳入施工过程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建筑垃圾处置领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对建筑垃圾运输违反道路(水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林业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付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当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费用。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价格信息。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八条  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分类处理。

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鼓励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

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处置等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包括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在开工前城市管理执法备案。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目标和措施。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下列措施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一)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利用处置去向等内容;

(二)在施工区域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三)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和排水、沉淀设施并确保其正常使用,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

(四)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并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鼓励施工单位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工艺以及表层耕植土分离利用等方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流程主要包括三个步骤:

(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填写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审批表,提交运输核准所需资料(包括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联系函、受纳场所接收函、运输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受理并组织执法人员会同环卫部门前往施工现场勘查核量;

(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四)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跨越本市区域范围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咸宁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规定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辆(船舶)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船舶)和驾驶员安全运行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域,物业公司应当在管辖区域内设置临时堆放点,收集管辖区域内产生的建筑垃圾,交由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运输。无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域,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临时堆放点,实行辖区建筑垃圾的相对集中堆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运输。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户门店的装修垃圾应及时清理,交由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运输处置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堆放。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  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要求及核定的时间、路线装载、运输建筑垃圾

车辆保持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滴漏、遗撒

车辆冲洗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利用和处置

第十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管理职责。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前,需按规定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投放。

二十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

第二十建筑垃圾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执行。

第二十鼓励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产品。

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项目。

第二十  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时予以明确,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备案。城市管理执法依法予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中转场地、利用处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确定的种类和数量接收、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废弃物

(二)采取扬尘污染、水污染防控措施,保持场区、出入口、通行道路、附属设施以及周边环境整洁

(三)按照规定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安排现场管理人员对进出场运输车辆进行指挥,引导其有序进场、倾卸以及出场

(四)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推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对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实现自动预警,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建筑垃圾运输三联单管理流程:

(一)城管执法部门核准后,在湖北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中录入工地信息、运输企业、消纳场所等信息;

(二)运输单位须于运输建筑垃圾前一天,通过湖北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平台或“运管服”手机小程序提交出土计划,选择运输车辆、填报运输路线及消纳场,经城管执法部门审批通过;

(三)运输开始前,司机通过“运管服”手机小程序创建运单,需拍摄车头照片(系统自动识别车牌),提交后方可按核定路线运输;

(四)运输车辆到达消纳场后,消纳场工作人员通过“运管服”手机小程序拍照完成受纳确认,实现三联单闭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会同市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纠正、制止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协调各部门之间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采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发布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相关信息提供咨询、上门预约等服务,完善审批、备案、执法、监管、共享、举报等功能。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运输、综合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则

第三十三条 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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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图文解读】《赤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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