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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赤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0-1563504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0]64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赤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赤政办发[2010]6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赤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场,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赤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赤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编办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34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我市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用人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实施范围

    经我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11家乡镇卫生院和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实施步骤

    (一)清理清退临时人员(2010年6月1日——2010年6月30日)。

    对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临时聘用的非在编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退。已签订合同未到期的临时人员,卫生院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将与其解除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具体分三步进行:

    1、各单位确定临时人员对象,核准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2、本人填写临时人员分流确认表,经单位初审后,报卫生、人事、劳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对已经确认的临时人员落实相关政策待遇,报人事、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视情推荐聘用。对临时人员中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二)核定人员编制(2010年7月1日——2010年7月10日)。

    按照鄂编发[2009]26号文件精神,市编委核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数为714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149名)。在核定的总编制内预留5%(35名)用于人才引进。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编制,根据全市各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实际,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对部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制进行适当调剂。所核定的编制是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三)科学设置岗位(2010年7月11日——2010年8月10日)。

    按照《关于湖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 2008]23号)精神,根据所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报卫生局审核同意,经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设管理岗位1个。单位主要负责人占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每个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设置财会类专业技术岗位1个。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5%。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不得高于总岗位的10%。鉴于目前部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存在工勤人员超职数配备的实际情况,首次设岗对工勤技能岗位适当放宽,今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工勤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地名卫生院视为辖区卫生院的分院,以现有专技人员数和发展规划为参考依据,纳入辖区卫生院统一进行设岗。

    (四)组织人员竞聘(2010年8月11日——2010年9月20日)。

    根据省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精神,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卫生局党委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任命,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方式择优聘用。程序如下:

    1、明确竞聘对象。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有三类,一是正式在编在册人员;二是经卫生部门同意,与单位签订了正式聘用合同并报市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备案的人事代理人员;三是“三支一扶”计划内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支医人员。

    2、确定竞聘人员。

    对于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首先由本人填写竞聘人员申请表,经单位审查盖章后上报卫生局,卫生局按规定对各单位上报的竞聘人员进行逐一甄别、初审后,报人事、劳动部门审核确认。对外出打工、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各单位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并按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本人,本人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回单位参加竞聘;逾期不归者,单位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的规定处理。

    对于身体健康、有执业资格的竞聘对象原则上必须参与竞聘,不得主动选择自然分流。

    3、组织竞聘上岗。

    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由各单位制定竞聘上岗具体方案,报卫生局批准同意后,统一组织竞聘上岗。

  竞聘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应岗位。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转岗聘用或调剂使用。

    4、实行全员聘用。

    乡镇卫生院与竞聘上岗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报人事部门鉴证。市人事、卫生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后,按规定确定所聘岗位工资待遇,实行按岗定酬,岗变薪变。

    今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及岗位出现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必须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

    (五)未聘人员安置和分流(2010年9月21日—2010年10月31日)。

    对在竞聘上岗中未参与竞聘或参加竞聘没取得岗位的正式在册人员(不含支医人员)进行安置和分流,有以下六种方式:

  1、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局视情况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系统内统筹调剂,允许再次参加其它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竞聘上岗。仍然未能取得岗位者,可按以下其他方式安置和分流。

    2、允许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同意、报卫生局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由单位发给全额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部分,工龄连续计算。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调整档案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3、允许内部病休。对于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但长期患有精神病或重度慢性病,确实不能胜任日常工作的正式在册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同意、报卫生局审核批准,可实行内部病休。内部病休期间,由单位发给全额基本工资。病休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调整档案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因工伤病休人员,享受内部退养待遇。

  4、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过渡期间,未聘人员按其基本工资的70%发给生活费。

  5、鼓励自谋职业。积极鼓励未聘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未聘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以工龄为依据,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

  外出打工、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主动辞去公职、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可按此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6、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5条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政策外,还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单位有相应空缺岗位,可参与竞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由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或行政村卫生室参与竞聘、优先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未聘人员,要按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养老保险费。在按规定补缴后,1994年底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关系后,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市人事部门负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方案审核、工作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分流人员参保;编制部门负责编制的核定;卫生部门负责未聘人员安置分流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从2010年6月起全面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项改革任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深入检查各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保质完成。要创新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年终开展专题考核验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分流安置人员,未通过人事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保障经费支出。未聘人员过渡期间的相关生活待遇、按规定办理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经济补偿内部退养、病休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按照《关于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财政政策和资金筹措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维护稳定大局。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宣讲改革各项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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