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的建议》1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4805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发布机构: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名       称: 关于对《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的建议》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邓琼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残保金缴纳工作纳入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和干部考评工作共性目标考核问题
残保金缴纳工作作为税收工作内容之一,自2016年起已并入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二、关于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残保金的监管,定期组织执法检查。
(一)外部监督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九条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三十七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综合上述文件规定,对残保金的监管职责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执法检查也应由其组织,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征收,且对国有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保金,自2017年1月1日才开始由地税机关征收,之前是由财政部门代扣。我市审计部门在对我局进行年度审计时,已将残保金征收缴纳情况纳入审计内容进行审计监督,但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残保金缴纳情况未开展审计监督。对于财政部门是否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由于财政部门尚未提交会办意见,具体监督情况还不清楚,待财政部门提交会办意见后再予以回复或由财政部门单独回复。
(二)内部监督情况。我局多年来一直都将残保金的征收管理纳入税务稽查内容之一,对残保金实行与税收“同征、同管、同查”的征管模式,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入库的残保金,在稽查案件查结前必须督促纳税人足额补缴入库方可结案。
三、2014—2017年我市残保金征收管理情况
(一)征收入库情况。2014年全市征收残保金33.25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0.41万元,企业32.84万元;2015年全市征收残保金136.19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10.5万元,企业125.69万元;2016年全市征收残保金120.81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9.44万元,企业111.37万元;2017年全市征收残保金154.99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32.55万元,企业122.44万元。2014—2017年,共计征收行政事业单位残保金52.9万元,而非建议中所说的30万元。从分年度残保金征收入库金额来看,不管是征收总额还是分单位类型征收数额,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说明我局近年在残保金的征收管理上,征管力度在不断加大。
(二)减免优惠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二条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14年政策执行以来,我局共计减免在职职工总数20/30人(含)以下的企业应纳残保金530余万元,其中,2016年76万元,2017年270万元,2018年1-9月188万元。
四、工作措施和建议
针对各位代表提出的残保金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并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征管,同时提出相关建议:
一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对缴纳残保金意识淡薄、认识不够的现状,今年,我局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印制残保金宣传手册3000余份,安排税管员发放到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并进行宣传辅导。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征收管理力度,严格执行残保金相关政策,准确计算用人单位应缴金额,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入库,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残保金征收取得较大的突破。2018年1-9月,已征收入库残保金142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21.02万元,企业121.98万元,
二是建议市残联进一步发挥残疾人管理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全市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传递给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准确计算并征收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但到目前为止,市残联还未将全市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传递给我局。
依据:《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本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后,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并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三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残联主导、税务征收、财政监管、审计督查、政府考核,各部门协作共治的局面。
二O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