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十五)
索引号 : 011346509/2025-2527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赤壁市市场监管局
名       称: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十五)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加工日期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XBJ25421281487245718ZX | J2025317025 | 糖包(自制) | 糖精钠(以糖精计) | 叶云华个体工商户 | 2025-06-16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加工糖包60个,共计3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60个,库存0个,封存0个,召回0个,下架0个。 未完全召回原因:糖包数量有限,是现做现出售的食品,保存期短,无法召回。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人为添加。 原因详情:当事人在加工糖包的过程中人为添加糖精。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学习;2、对所有原材料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存档;3、严格食品添加剂登记制度。 4.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餐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生〔2019〕53号),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本局将该案及涉及该案实施扣押的物品一并移送赤壁市公安局处理。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给赤壁市公安局。 |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购进日期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2 | XBJ25421281487532224 | B8F618013B8F60C4528 | 香蕉 | 吡虫啉 | 赤壁市吴记水果店 | 2025-06-17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香蕉1箱,共计8.5公斤,货值51元,已销售8.5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学习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培养;2、做到销售购进的食品向供货商索要许可证及合格证明和进货单据,做到可索源,保证进货食品和各项标准符合要求;3、做到无资质和无进货单据发票的供货商不购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4.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购进香蕉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农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壹元;3、罚款伍仟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购进日期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3 | XBJ25421281601931796 | AFSQF060927013C | 荔枝 | 吡唑醚菌酯 | 赤壁市品欣综合经营部 | 2025-06-16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荔枝20公斤,共计20公斤,货值199.2元,已销售20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采购荔枝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学习有关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培养;2、保证经营的食品、农产品各项标准符合要求,严把质量检验关,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落实安全制度;3、严格执行进销货查验制度,销售的食品、农产品做到可索源,保证销售食品、农产品各项标准符合要求;4、做好销售记录台账和消毒检验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4.行政处罚: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时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玖元贰角;3、罚款伍仟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购进日期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4 | XBJ25421281601931760 | AFSQF060850017C | 荔枝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赤壁市张梅珍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 2025-06-16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荔枝9公斤,共计9公斤,货值90元,已销售9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采购荔枝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学习有关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培养;2、保证经营的食品、农产品各项标准符合要求,严把质量检验关,严格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落实安全制度;3、严格执行进销货查验制度,销售的食品、农产品做到可索源,保证销售食品、农产品各项标准符合要求;4、做好销售记录台账和消毒检验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4.行政处罚:当事人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时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元;3、罚款伍仟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