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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十二)

索引号 : 011346509/2025-22577 文       号 :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赤壁市市场监管局

名       称: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十二)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购进日期

生产者

核查处置情况

1

DBJ25421200487131468  

202501611    

芒果  

吡唑醚菌酯

赤壁市大掌柜生活超市  

2025-06-10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芒果13公斤,共计13公斤,货值192.7元,已销售8.5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扣除销售过程中的耗损,实际销售数量8.5公斤。因芒果属生鲜食用农产品,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被食用,无法进行召回。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采购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没有检测手段。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在经营店醒目位置张贴召回通告,通知召回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同时对产品库存情况进行清查;2、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类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强化全体食品经营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好进货查验关。

4.行政处罚:当事人采购芒果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贰元柒角;3、罚款伍仟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序号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购进日期

生产者

核查处置情况

2

DBJ25421200487131481  

202501614    

芒果  

噻虫胺

赤壁市百年优鲜商贸有限公司  

2025-06-09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芒果25公斤,共计25公斤,货值258.3元,已销售21.6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因水果属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损耗3.4公斤,且售出的对象不确定,无法进行召回。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组织加强了店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强化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供货者经营资质查验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查验关,同时向相关供货商转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要求进行问题查找分析,查明相关原因,弄清问题的源头,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4.行政处罚:当事人采购芒果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捌元叁角;3、罚款伍仟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序号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购进日期

生产者

核查处置情况

3

DBJ25421200487131510

202501627    

牛奶木瓜(番木瓜)  

噻虫胺

赤壁市银农惠超市  

2025-06-01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牛奶木瓜4.9公斤,共计4.9公斤,货值79.2元,已销售4.9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购进的1件木瓜共8个计4.9公斤,在抽检时被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样品全部购买。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强化全体食品经营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好进货查验关。

4.行政处罚:当事人采购木瓜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木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玖元贰角;3、罚款伍仟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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