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文物安全保护提示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3576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旅游 发布机构: 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
名       称: 赤壁市文物安全保护提示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根据《省文物局关于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的意见》文件要求,贯彻落实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现结合我市文物安全实际情况,对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提示如下。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国务院《意见》指出,“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地方政府把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考评范围。设置保护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护人员,落实保护经费和安全防护装备。构建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政府、村民(社区)委员会、管理人或使用人四级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并层层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为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奠定基础。
二、落实部门监管法定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着力构建县(市、区)文物部门、乡(镇、街道)文化站(中心)或文管所(处)、文物保护员或信息员三级文物安全保护管理网络,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并签订《文物保护单位管护协议书》。建立值班值守、检查巡查、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监管人员驻点帮扶工作制度。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为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的落实创造条件。
三、落实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所有人)安全责任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巡查,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措施,服从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演练,及时报告文物安全情况,整治安全隐患。对于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的单位或个人,文物行政部门或管理机构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人、所有人参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四、落实执法巡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各地文物部门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同时,要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乡镇文化站(中心)、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员的文物保护责任。要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实施细则》要求,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和执法巡查,建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档案,落实执法巡查登记制度。对辖区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做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每月、乡镇文化站(中心)每周、保护或看护人员每日至少巡查一次。要开展以法律、法规、岗位须知为主要培训内容的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管护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人员素质。
五、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文物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及时整治和消除文物安全隐患。在开展安全检查与执法巡查过程中,要以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检查或执法巡查人员应当场指出,责令其整改;对于一时无法整改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要登记备案,加大督办力度,直至隐患消除才能消号;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文物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国务院《意见》明确指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2016年2月,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在夯实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的同时,建立文物安全重大事故和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推动文物保护单位“一处一策”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