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赤罚字[2022]21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00363 文       号 : 咸环赤罚字[2022]21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赤罚字[2022]2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赤壁市航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08EU9U
地址:赤壁市官塘驿镇官塘驿村
法定代表人:饶勋
身份证号码:42230219771214`
现场负责人:石晚华
身份证号码:42232319740401XXXX
电话号码:1397283XX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2年10月2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物料堆场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25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
2、2022年10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2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2年10月25、31日,现场检查照片7组;
5、现场勘察示意图1组;
6、身份证复印件2份及营业执照1份;
7、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8、发改局备案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2]16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关于:“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7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咸宁市非税收入账户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行号:403536053608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