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咸环赤罚字[2022]22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00062 文       号 : 咸环赤罚字[2022]22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咸环赤罚字[2022]2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赤壁市满仓粮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XQJ2X8
地址:赤壁市余家桥乡余家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魏继明
身份证号码:422322319781123XXXX
电话号码:1379780XX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2022年12月1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第三方辅助执法,发现你公司建设的年产150吨粮油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2月16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
2、2022年12月16日,现场监察记录1份;
3、2022年1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2年12月16日,现场照片1组;
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魏继明、现场负责人何鸿林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函各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6日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赤罚告[2022]17号),告知你公司可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伍仟元(¥0.5万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咸宁市非税收入账户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行号:40353605360810305019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