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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9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17943 文       号 : 咸环赤罚字[2022] 09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咸环赤罚[2022] 09

赤壁市景鸿牲畜屠宰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81722059143J

地址:赤壁市赤马港街道办事处周画岭村二组

法人代表(负责人): 李文强

身份证号码:42232319710106****

202261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病害化动物及产品使用炼油炉进行处理,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616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

2.2022616日现场询问笔录1;

3.2022520日现场执法照片3份;

4.2022520日现场勘验图2份;

5.赤壁市景鸿牲畜屠宰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赤壁市景鸿牲畜屠宰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赤壁市景鸿牲畜屠宰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8.赤壁市景鸿牲畜屠宰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黄新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新建员工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叁万元(¥3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罚。

收款银行:赤壁市建行天安支行

名: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号:4200169614205900018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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