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侵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协作配合的计划安排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4170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关于打击侵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协作配合的计划安排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为加强对赤壁市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合力,依法有效打击侵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就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达成如下意见:
一、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对全市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双方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双方分管领导轮流召集、主持,互相通报所掌握的相关案件情况。双方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定期沟通联系,对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及其他专业性问题,相互提供协助。
二、完善案件调查、移送机制
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类的案件材料或者线索,可以先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初步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协助。必要时,生态环境部门应提供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监测、化验等技术资料或者数据。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中发现的涉及刑事犯罪线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同时,应将案件材料同步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接收移送的线索后,应当对公安机关立案及侦查活动及时跟进监督。
三、完善督促、支持起诉及纠正违法等监督机制
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督促、支持起诉的手段督促、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诉讼。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主要通过发送《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生态环境部门对诉讼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或帮助。
四、建立涉环境诉讼案件优先办理机制
检察机关要把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办案重点,安排专人,予以优先办理。对以生态环境部门为被申诉人的行政诉讼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调处工作。
五、完善环保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检察机关应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帮助。
六、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七、本意见自双方签发之日起施行。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