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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号处罚决定(赤壁市三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10752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2021年7号处罚决定(赤壁市三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赤环罚字[2021]7号

赤壁市三强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824966311

法定代表人:龙宏

身份证号码:42232319580816****

详细地址:赤壁市蒲圻办事处斋公岭社区

联系电话:13545579666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1、粉煤灰堆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泄漏;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0年1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0年12月23日现场照片1组;

4、2020年12月24日监测报告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 [2020] 1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事实清楚,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了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与处罚”的规定,应择重一项处罚。你公司固废扬散、流失及废水超标排放一案经我局案审会(赤环案审决字[2021]2号)集体审议决定择重处罚,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鄂环发[2019]014号)的规定。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肆拾叁万元整(430000.00元)。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赤壁市环保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报送赤壁市环保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赤壁市建行天安支行

户名: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200 1696 1420 5900 0189(备注填写:赤壁市环境保护局)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或者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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