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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号处罚决定(湖北熙城钙业有限公司)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10750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2021年6号处罚决定(湖北熙城钙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赤环罚字[2021]6

湖北熙城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81MA48FL4D27

法定代表人:夏杰  

地址:赤壁市赵李桥镇蓼坪村

我局2020年12月23日晚,对你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原料露天堆放、一破工序传输带未密闭未采取防尘措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0年1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0年12月24日现场执法照片1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 [2021] 05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2021年1月27日赤壁市环保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赤环案审决字 [2021] 02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山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玖万元整(¥90000.00元)。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赤壁市环保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报送赤壁市环保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赤壁市建行天安支行

户名: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200 1696 1420 5900 ****(备注填写:赤壁市环境保护局)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我局环境执法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或者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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