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环罚字[2020]8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0700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赤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环罚字[2020]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赤环罚字[2020]8号
桂太山(冷家湖外湖养殖场):
地址:赤壁市余家桥乡丛林村
经营者(负责人): 桂太山
身份证号码:42232319650209****
电话号码:15307249652
2020年11月18日、21日,赤壁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饶海良(执法证号Z110306040)、陈伟华(执法证号428624)到赤壁市余家桥乡桂太山(冷家湖外湖)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冷家湖外湖养殖场水体与黄盖湖相连,相连点位于丛林村与大岭村交界处有两处排水口,现场检查时养殖水经此两排水口排入黄盖湖。2020年11月25日,通过委托第三方湖北省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养殖场养殖水进行取样监测,经公信检测公司2020年12月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GX2020112505号)显示,该养殖场2号点位养殖水化学需氧量超标0.08倍,超过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中二级标准。
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1月18日、23日现场勘察笔录11份;
2、2020年11月18日、23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
3、2020年11月18日、23日现场执法照片8组;
4、2020年12月2日,湖北省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水质监测报告一份。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 2020年1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或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组织2020年12月11日10时30分召开听证会,会议当事人缺席,视为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号,我局拟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元)。
我局赵李桥环保站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养殖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赵李桥环保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赤壁市建行龙翔支行
户名: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200 1696 1420 5900 0189(备注:赤壁市环境保护局)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或者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