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环罚字[2020]5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0-1483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发布机构: 赤壁生态环境局
名       称: 赤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环罚字[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赤壁市鑫盛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81MA4C6D468H(1-1)
负责人:叶朋
身份证号码:42128119881208****
详细地址:赤壁市赤壁大道(原焦化厂内)
联系电话:17707159878
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未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0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0年7月14日现场执法照片1组。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 [2020] 3号)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要求免予处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你厂积极配合环保开展工作,我局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鄂环发[2019]014号),综合考虑减免处罚,但不得低于最低处罚金额的法定规定,决定对你厂适当减免。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赤壁市环保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报送赤壁市环保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赤壁市建行天安支行
户名: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200 1696 1420 5900 0189(备注填写:赤壁市环境保护局)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查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厂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或者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