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环罚字[2020]4号
索引号 : 011346509/2020-1209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赤壁市环境保护局
名       称: 赤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赤环罚字[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赤壁市金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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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生有
地址:车埠镇马坡村一组
联系电话:13508646811
我局于2020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铝加工破碎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即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6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组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 [202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号,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
2、处以陆仟元罚款(6000.00元)。
我局车埠环境管理站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2020年8月2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车埠环境管理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赤壁市建行龙翔支行
户名:赤壁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200169614205900****(备注:赤壁市环境保护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或者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