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栋汽车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 011346509/2024-32726 文       号 : 咸环赤审字〔2024〕336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关于金栋汽车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金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金栋汽车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湖北省赤壁市经济开发区中伙工业园。总计划建设4栋钢结构厂房,1栋办公楼,项目总占地面积29282.55m2。本期项目(第一期)建设2栋钢结构厂房,1栋办公楼,年生产汽车喇叭2000万只。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一)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以及脱脂后水洗、磷化后水洗、电泳后纯水洗废水、纯水制备产生浓水等生产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及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接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破碎粉尘、电泳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
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天然气燃烧废气和电泳烘干废气共用一根排气筒排放,电泳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同经15m高排气筒( DA002) 有组织排放;
项目废气有组织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 年修改单))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粉碎机产生的破碎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含2024 年修改单))表9浓度限值要求;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注塑机、混料机、破碎机、冲床等机器设备的运行噪声。通过采用合理布局、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噪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以保证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主要为废砂碳/废RO膜、塑料切边料和不合格品、金属边角料。废砂碳/废RO膜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可交由厂家回收处理;塑料切边料和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金属边角料经收集后外售。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包装物、脱脂槽渣、磷化槽渣、电泳槽渣、废超滤膜;污水处理站污泥及浮渣;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严禁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总量控制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148吨/年、二氧化硫0.008吨/年、氮氧化物0.075吨/年、VOCs0.6吨/年、化学需氧量0.16吨/年、氨氮0.016吨/年、总磷0.0016吨/年,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设置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按照环评要求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期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釆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赤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执法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