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赤壁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会计评估检查的报告
索引号 : 011346509/2020-1875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赤壁市财政局
名       称: 关于对赤壁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会计评估检查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诂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鄂财监发〔2020〕8号)文件要求,赤壁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安排任建国、彭斌、贾华平、龚文涛等四位同志,于2020年9月9日对你单位2019年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会计基础工作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2019资产合计75.53万元,负债10.06万元,所有者权益65.47万元。2019年本年总收入775.64万元,本年总支出812.46万元, 本年结余—36.82万元。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1.相关费用支出未附相关附件,涉及金额35,800.00元。
(1)2019年6月9号凭证,支付山洪灾害防御宣传租车费1,200.00元,未附租车协议及回执证明。
(2)2019年7月22号凭证,支付精准扶贫慰问老党员3,000.00元,未附慰问方案。
(3)2019年10月14号凭证,购森林防火用具6,600.00元,未附合同。
(4)2019年12月18号凭证,支付办公楼供水设施维修费5,000.00元,未附相关协议。
(5)2019年12月46号凭证,支付杨家岭村十九组自来水改造支持款20,000.00元,未附项目建设已实施的证明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财务支出报销时,应附与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包括:单位自外部取得的合法凭证(资料)、单位内部自制凭证(资料)……”的规定。
三、整改处理意见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报销行为,根据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存在相关费用支出未附相关附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四、建议及措施
1.要求你单位针对本次检查出的违规问题及时建立完善财经纪律和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
2.严格执行会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单位结合“六项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财务核算及管理的主体责任,把好财务审核报销、资金支付、财产管理、财务核算关口,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3.你单位将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好《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防范会计信息违规问题发生。
赤壁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