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6-13913 文       号 : 赤政发〔2026〕2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6月02日
赤政发〔2026〕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
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国家、省、咸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金库,支出按同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
市发改、财政、住建、城管执法、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赤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内区域。
凡在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内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标准征缴。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免申即享政策,符合城市规划,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消防救援设施(含办公、营房、宿舍等);
(二)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办公和配套服务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配套建设的管理用房;
(四)公办或者非营利性幼儿园、托育设施、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教学、科研、管理用房及产权为学校的教职工宿舍等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登记产权);
(五)政府投资或者利用债券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便民服务设施;
(六)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改安置住房(含棚改安置房源)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纳入国家、省、咸宁市、市本级计划的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改造项目;
(七)工业、仓储物流、总部经济类项目的科研、办公、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设施,产权为企业的员工宿舍(不得分割转让登记产权);
(八)经宗教主管部门批准的宗教服务设施;
(九)社区(村)公益服务设施、规划保留村民点(还建点)内经批准的村民住宅“自建房”,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全额征收;
第六条 凡属国家、省、咸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咸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地性质或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按改变性质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重复征收,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户、变更、遗失补发时未超过原批准建筑面积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过原批准建筑面积部分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通知缴费,全额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属于本办法免缴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批准证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分期开工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我市发展情况,每5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免情况等进行一次评估,经评估确需调整的,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结果或者诉讼裁定可以作为配套费征收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国家、省、咸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赤政办发〔2009〕172号)同时废止。
赤壁市属建制镇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内区域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参照本办法执行,征收标准按25元/平方米征收。

鄂公网安备 421281020001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