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6-07435 文       号 : 赤政发〔2026〕1号
主题分类: 经济发展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3月05日
赤政发〔2026〕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壁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5日
赤壁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低空经济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机遇,加快提升低空经济竞争力,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市级综合飞行服务站和智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系统。对空域进行分类划设,编制低空数字空域图。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投入使用1年后,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50%分类别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每个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补贴不超过10万元,每个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该项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科信局)
二、支持低空经济项目落户。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低空经济企业,其年度产值(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按照年度产值(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落户低空经济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信局、市发改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赤壁高新区)
三、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对新引进落户、规模以上的开展低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部件及整机研制的低空经济企业或者机构,租赁研发、生产和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给予最高30%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责任单位:赤壁高新区、市高投集团)
四、支持智能无人系统测试。支持建设无人机、无人船、无人车等智能无人系统试验基地,形成无人机电池、电机、芯片、飞行控制系统、智能导航、机身材料等全体系、全链条试验测试能力。面向国内外企业提供智能无人系统测试服务,对经审定的测试项目运营成本给予30%的资金支持,单个测试项目支持金额最高1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科信局)
五、支持开展低空相关标准制订。对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主导制定并获批准发布低空飞行器产品、低空起降设施、低空运营服务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且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的,按规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落实科技型低空经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等政策。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新获批的低空经济领域国家级、省级、咸宁市级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低空经济领域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信局、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
七、支持引育低空经济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企业培养引进低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支持申报南鄂英才计划,对战略科技人才提供“一事一议”综合支持,对产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团队支持和综合保障服务。支持企业开展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测绘操控员等岗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每名职工500元至8000元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八、支持低空经济产业融资。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利用多种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低空经济新基建、中小企业培育、龙头企业壮大、头部企业上市。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专项产业基金,重点投资相关领域优质项目,形成总规模3亿元的低空经济发展基金,支持国有平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金监支局、市金投集团、市科信局)
九、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投资技改。对低空经济领域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设备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1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信局)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保持一致。
本措施与本市同级其他同类措施,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奖励。被公共信用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申报。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的,相关部门收回奖励、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鄂公网安备 421281020001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