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索引号 : 011346509/2026-0485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编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个数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的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 | 1家 | 一年1次 | 现场检查 | |
2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的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 | 1家 | 一年1次 | 现场检查 | |
3 | 对共享单车企业的检查 | 《咸宁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咸城管发〔2024〕10号)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或暗访等方式,对我市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严格落实考核结果的运用。 |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对共享单车企业 | 全年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0%(共6家) | 一年1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4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的检查验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企业(无特定对象) | 全年不少于总数的50% | 不定时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5 |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赤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监督检查 | 全年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0%(共5家) | 不定时检查 | 现场检查 |

鄂公网安备 421281020001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