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赤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索引号 : 011346509/2025-3020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赤壁市卫生健康局
名       称: 2025年赤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赤卫健发〔2025〕号
2025年赤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落实《2025年湖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和风险监测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收集我市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的制定、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
(二)食品污染、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结合需要适时安排应急监测。
(三)食品微生物及致病因子监测。对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必要时开展应急监测。
三、工作要求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工作专班或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要求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毒蘑菇专项监测、食药物质专项监测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市疾控中心要牵头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研判,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市卫健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疾控中心要统筹安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工作经费,并确保项目经费规范使用。
日常监测工作联系人:
食源性疾病监测:但丽琼 13451114758
食品污染、有害因素监测: 田炳秋 13972815689
食品微生物及致病因子监测: 程姣 13997531881
附件:1.2025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2025年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方案
3.2025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方案
附表:1.赤壁市2025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任务表
2.赤壁市2025年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常规监测工作一览表
3.赤壁市2025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项目及任务表
4.赤壁市2025年食品风险监测项目经费预算
2025年4月25日
附件1
2025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一)监测目的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主体
市人民医院、市蒲纺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及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计19家医疗卫生机构。
(三)监测内容
食源性疾病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诊断结论等。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市人民医院、市蒲纺医院等监测单位在诊疗活动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病例信息。生物标本致病因子检验结果为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补录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立即向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3.市疾控中心传防科负责每天对全市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审核,对聚集性疫情进行调查处置,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咸宁市疾控中心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一)监测目的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
(二)监测主体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监测内客
市疾控中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的流行病学调查后,调查结论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相关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严格落实食源性疾病的首诊负责制。全市19家监测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医生(包括急诊、门诊、住院部等)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场所、购买地点等),结合实验室检查(如粪便、血液样本检测)等信息,于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报告病例信息。
2.严格落实全流程信息报告制度。市卫生健康局在接到发病人数≧2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在组织进行流调和救治的同时,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在“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中上报事件简报,并根据需要随时续报流调和救治进展。市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中“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模块上报流行病学结案报告。
附件2
2025年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了解我市食品中主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省级及我市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跟踪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利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工作任务
1.采样检测任务。按省疾控中心下达采样检测任务完成,除特别要求外,按附表中的规定分别在各乡镇和街道按要求采集、制备样品并在规定时间内检测上报。
2.其它任务。除省疾控中心下达采样检测任务外,还需承担上级指定的风险监测临时任务和应急检测任务,包括咸宁市安排的采样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采样要求
1.总体要求
市疾控中心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进行样品的采集;市疾控中心应按照手册的规定采集样品,并做好过程记录。
常规监测一般要求采集的样品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常规监测的监测点、采样位置和采样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
专项监测主要考虑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采样要有针对性。
2.采样点及样品数量要求
在一个监测点,监测计划中规定的每个环节,至少选择两个不同规模、位置分开的采样地点;化学污染物监测中一个项目在一个采样地点采集样品不超过5份,所有项目在同一采样地点采集样品数量不超过30份;采样地应覆盖本市60%以上乡镇。
3.采样时间
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应根据监测计划时限要求,结合样品品种与季节,各类监测样品的监测频次不同,具体见附表。
4.样品信息、运输及采样量
按省疾控中心下发工作手册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监测方法
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三)数据报告
1.监测结果通过 “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向省疾控中心报送监测数据。
2.原则上应当在样品检测后的2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各类食品监测数据的具体报告截止日期见附表。
(四)隐患报告和项目工作总结
市疾控中心针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经核实后24小时内报送隐患报告到市卫生健康局和咸宁市疾控中心,其中属于重要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送隐患报告到市卫生健康局和咸宁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局接到隐患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和咸宁市卫生健康委。
市疾控中心在完成年度工作后及时汇总信息,将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市卫生健康局和省疾控中心。
(五)编号原则
样品编号原则:年份-地区代码-食检代码-样品序号。年份为“2025”。样品序号为3位数字,从001起连续不间断编号,不得重复,每个样品对应唯一序号。示例:赤壁市疾控中心2025年第18号、19号样品,其样本编号为2025CB018、2025CB019。
(六)质量控制
市疾控中心成立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专班,下设卫生学调查采样组、检验组、信息审核录入组,各组按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疾控中心制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监测数据可靠、可信,同时参加省CDC组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验证、比对、考核。
市疾控中心参加省CDC组织的培训后,应对相关人员进行检验和数据上报等技术再培训。
市疾控中心要定期对项目工作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附件3
2025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了解我市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主要微生物危害因素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和食源性疾病暴发隐患,以利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二、监测食品种类和项目
赤壁市为省级监测点,监测的样品种类和检验项目见附表1。在项目监测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各类食品的监测数量。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扩大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的样品数量,并报备省疾控中心。
三、监测样本采集
按照湖北省监测计划规定的食品类别,参考《全国食品微生物风险监测数据汇总系统用户手册》分类系统简介采集相应的食品品种,优先采样监测本省产品,重点关注微生物污染风险较大的样品。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进行样品的采集,并做好过程记录。采样时每份样品应记录采样信息,填写样品信息表。采样信息登记表随样品一起移交实验室。样品编号按照省疾控中心要求编制,各类食品的采样安排应满足本年度监测采样要求。原则上一个采样点最多采集2份样品,销售量大的摊位(包括超市)可适当增加,但每个食品品种在一个场所内采样不得超过5份。采样时每份样品要记录采样信息,填写样品信息表。采样信息登记表随样品一起移交实验室,样品编号按照要求编制。
四、样本检验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2025年版《国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中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并采用专用的菌株保存管保存检出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对食品中的沙门氏菌分离株应进行血清学分型,鉴定到血清型别;对所有的沙门氏菌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进行PFGE分子分型的工作由咸宁市疾控中心完成。
五、菌株上送
应在监测数据上报后15日内,将阳性菌株上送到咸宁市疾控中心,由咸宁市疾控中心进行初步复核后,统一上送至风险监测湖北中心。
每株阳性菌按照“1式3份”的数量要求上送,保存管应准确贴有菌株信息标签,需用打印标签,不可手写。样品编号按照省要求编制。
六、数据报告
(一)报告方式:通过“湖北省营养与食品卫生信息平台”上报监测数据。
(二)上报时间要求: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2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应将全年任务量尽量平均分配到各季度,除特别要求外,每季度第3个月的10日前完成本季度数据上报。还应及时修订经审核后退回的监测数据并重新上报。
七、编号原则
样品编号原则:年份-地区代码-样品序号。年份为“2025”;地区代码详见附表5;样品序号为3位数字,从001起连续不间断编号,不得重复,每个样品对应唯一序号。示例:赤壁市疾控中心2025年第10号样品中检出副溶血性弧菌,保存了3株分离菌株,其菌株编号分别为2025-CB-010-VP(1)、2025-CB-010-VP(2)、2025-CB-010-VP(3)。
八、监测质量管理
各监测点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质量评价细则》相关要求,建立人员培训、设备管理、菌种管理、采样及样品管理、检验管理、数据审核和监测信息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开展监测工作。
九、隐患报告及项目工作总结
对于在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经核实后24小时内报送隐患到市卫生健康局和咸宁市疾控中心,其中属于重要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送隐患报告至市卫生健康局和咸宁市疾控中心;市卫健局接到隐患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和咸宁市卫生健康委。
附表1
赤壁市2025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任务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任务单位 | 任务要求 |
1 |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 市人民医院、市蒲纺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及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食源性疾病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诊断结论 |
2 | 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 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相关信息 |
3 | (1)毒蘑菇专项监测 | 市人民医院、市蒲纺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及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毒蘑菇中毒病例的病例信息和毒蘑菇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毒蘑菇采样及拍照。 |
(2)食药物质专项监测 | 市人民医院、市蒲纺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附表2
赤壁市2025年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常规监测工作一览表
编号 | 监测样品 | 监测项目 | 采样环节 | 监测份数 | 采样要求 | 采样时间 | 样本送达时间 | 截止上报时间 | 备注 | |||||
A | B | C1 | C2 | C3 | D | |||||||||
1 | 干制蔬菜(竹笋、香菇、南瓜子、黄花菜) | 二氧化硫 | √ | √ | 20 | 采集本地产品,从商店和农贸市场采样。(省专项) | 10月13-15日 | 11月20日 | ||||||
注:1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
附表3
赤壁市2025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项目及任务表
编号 | 监测样品 | 监测样品 | 采样环节 | 监测份数 | 采样要求 | 监测项目 | 截止上报时间 | 备注 | |||||
A | B | C1 | C2 | C3 | D | ||||||||
1 | 肉与肉制品 | 熟肉制品 | √ | √ | √ | 20 | 采集流动环节销售商品,包括预包装和散装样品。二、三季度监测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11月15日 | ||||
2 | 学生食品 | 学生午餐 | √ | 10 | 关注微生物风险较高的凉拌/夹心类米面制品、凉拌菜等;采集供餐状态样品,全年采集二次,2次采集时间分别为4-5月和9-10月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11月15日 | ||||||
注:1采样环节中A为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
附表4
赤壁市2025年食品风险监测项目经费预算
序号 | 经费开支名目 | 详细经费使用说明 | 预计金额(元) |
1 | 样品购置费 | 50元/份×80份 | 4000 |
2 | 采样用车油费 | 200元/天×5天 | 1000 |
3 | 检测试剂耗材购置费 | 理化试剂20000+微生物检测试剂43000+耗材10000 | 73000 |
4 | 仪器检定费 | 实验室仪器年检 | 20000 |
5 | 仪器维修保养费 | 实验用仪器设备维修保养 | 10000 |
6 | 实验室水电开支 | 水费1000元,电费8000元 | 9000 |
7 | 参加上级业务培训差旅费 | 1000元/次×2次 | 2000 |
8 | 聘请慢性病医院采样检测人员劳务费 | 250元/天×108天/人×3人 | 81000 |
合计 | 200000 |

鄂公网安备 421281020001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