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赤壁市妇产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6-0032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赤壁市卫生健康局
名       称: 关于成立赤壁市妇产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妇产科专业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妇产诊疗行为,提升妇产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赤壁市妇产科专业医疗质控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心组成人员:
主任:胡 霞 市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
副主任:皮望星 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陈三前 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徐秋红 市蒲纺医院副主任医师
蔡梅 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
吴玲 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
骆焱 市中医院主治医师
委员:王珊 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黎梅 市蒲纺医院副主任医师
郭文霞 市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魏定国 市二医院副主任医师
李丛珍 市三医院主治医师
叶庆军 市妇幼保健院主管护师
刘莹 市妇幼保健院主管护师
熊凤梅 市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
张敏 市人民医院主管护师
谈芮 市中医院主管护师
余意 市蒲纺医院护师
李腾 市二医院主管护师
胡世群 市三医院主管护师
办公室主任:丁爱华 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
秘书:沈霞市 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赤壁市妇产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量控制中心)是根据妇产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在市卫健局领导下开展全市妇产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相关工作。该中心是委托性质的专家委员会,无独立法人资格,挂靠在赤壁市妇幼保健院(不涉及机构编制),并由挂靠单位提供开展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并保障开
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以确保质量控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赤壁市临床产科质量控制中心章程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赤壁市妇产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妇产科诊疗工作,建立全市妇产科的临床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妇产科诊疗规范》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赤壁市妇产科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妇产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赤壁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妇产科诊疗技术的相关医疗机构。
第二章 机构组成和管理
第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赤壁市妇幼保健院推荐,市卫健局同意后聘任,中心每年底向市卫健局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 中心在市卫健局领导下,依托赤壁市妇幼保健院开展工作。中心下设办公室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工
作;委员会由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经验丰富的妇产科专家组成。中心聘任的委员每四年换届一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拟定全市妇产科的发展规划,对拟开展的特殊项目、相关技术、设备引进和安全使用等工作进行调研、科学论证,并向卫健局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监督执行妇产科质量控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负责妇产科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培训;
(五)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全市医疗机构开展各种妇产科的专业质量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开展的各种妇产科项目的资质进行审查、核实;
(七)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开展妇产科的专业人员的从业资质进行考察、考核;
(八)定期对全市本专业技术的质量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定期开展妇产科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制定应对措施;
(九)完善赤壁市妇产科相关登记工作;
(十)承担市卫健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技术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立妇产科,必须具有卫健局行政部门核准的妇产科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妇产科基本标准(试行)》。
第八条 妇产科诊疗活动实行执业登记许可制度
(一)医疗机构设立妇产科,应向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妇产科项目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具备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施情况;
4、妇产科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5、妇产科仪器设备清单;
6、妇产科工作制度;
7、省卫健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由市卫健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市卫健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的1个月内,委托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后向市卫健局提交评价报告。
(三)医疗机构妇产科设置或相关业务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项目变更程序申请进行变更。
第九条 妇产科医师、护士等的培训、资格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管理
第十条 加强妇产科的临床信息收集工作
(一)已开展妇产科技术的机构,应按要求填写妇产科病例信息登记,并在每年的12月30前,采用电子表格(由湖北省妇产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提供)的统一方法,将上一年度的诊疗情况报告中心。
(二)中心每年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分析全市本专业诊疗的质量,对于本专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改进措施。年度质量评价报告经过委员会半数以上的专家审核修改以后,报市卫健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妇产科新技术、新产品的临床试验、应用和不良反应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本文中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市卫生健康局。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鄂公网安备 421281020001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