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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赤壁市新生儿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6-00126 文       号 :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赤壁市卫生健康局

名       称: 关于成立“赤壁市新生儿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生儿科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新生儿科诊疗行为提升新生儿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赤壁市新生儿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中心挂靠于赤壁市人民医院黄静同志任中心主任。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全市开设新生儿科室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中心主要职责是在市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承担全市新生儿科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附件:

1.赤壁市新生儿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2.赤壁市新生儿科质量控制中心章程

赤壁市卫生健康局

2025321

附件1

赤壁市新生儿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成员名单

主 任:黄 静 赤壁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王 春 赤壁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

魏秋蓉 赤壁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王 倩 赤壁市人民医院主管护师

委 员:苏 雄 赤壁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皮望星 赤壁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蔡 梅 赤壁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

余永和 赤壁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

廖颖颖 赤壁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付良超 赤壁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周 全 赤壁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龚 平 赤壁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马贵云 赤壁市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方 琳 赤壁市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吴小平 赤壁市中医院副主任医师

徐秋红 赤壁市蒲坊医院主任医师

李从珍 赤壁市三医院主治医师

郑 佳 赤壁市人民医院护师

游 芳 赤壁市人民医院主管护师

熊凤梅 赤壁市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

魏 萌 赤壁市人民医院主管护师

宋锦泉 市蒲纺医院主治医师

罗建祥 市中医医院主治医师

谢 飒 济康医院主治医师

魏定国 莼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

邓利民 赤马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治医师

任仲平 凤凰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治医师

姚雨英 陆水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治医师

余亚洲 汪家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师

陈 明 官塘驿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陈焕中 赵李桥镇卫生院副主任医师

聂社武 神山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周雄方 车埠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方冬蓉 中伙铺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熊江山 新店镇卫生院住院医师

宋慧敏 茶庵岭镇卫生院住院医师

王大军 赤壁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李碧峰 余家桥乡卫生院住院医师

邓玉梅 柳山湖镇卫生院主治医生

卢庆军 黄盖湖镇卫生院住院医师

卢蒲鸣 德和医院副主任医师

魏白桦 仁爱医院副主任医师

钱佐林 惠民医院副主任医生

舒滨奇 九康医院住院医师

邱春阳 德同泉口医院主治医师

郑家橙 爱尔眼科医院副主任医师

王海瑛 国康中西医结合医院主治医师

李各先 华舟护理院主治医生

李祖正 蒲圻矿业公司医院主治医师

郑忠烈 爱欣精神病医院主任医师

秘 书:魏 廷 赤壁市人民医院护师


附件2:

赤壁市新生儿科质量控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新生儿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新生儿科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在赤壁市卫健局的领导下,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湖北省有关医院质量管理的文件和相关规定,遵循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研究制定我市新生儿科医疗诊疗规范,制定新生儿科医疗质量控制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赤壁市新生儿科质量控制中心将在市卫健局的直接领导下具体承担我市医疗机构新生儿科管理与制度建设提供新生儿科技术服务组织教学科研以及学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建立区域化的围产期医疗服务,对提供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实行分级准入制度,使每个新生儿都能在满足其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内接受适当的治疗,促使早产、极低体重儿等危重新生儿转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存活率。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赤壁市行政管辖区内的各医疗机构。

第二章 机构组成和管理

第四条 赤壁市新生儿科质量控制中心将在市卫健局领导下依托赤壁市人民医院牵头开展工作对全市医院新生儿科质量实施管理和技术监督。临床产科质量控制中心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负责市新生儿科质量控制中心的日常工作专家组由市内相关医院经验丰富的新生儿科学专业专家组成从成立之日起专家每四年换届一次。

第五条 市临床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市人民医院推荐市卫健局同意聘任中心主任每年底向赤壁市卫健局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赤壁市新生儿科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职责包括

根据市卫健局要求制订工作任务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下达至全市辖区各级医院。

负责制订全市医院新生儿科质量控制标准。

负责组织专家组定期对全市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活动向各级医疗机构新生儿科通报管理信息。

负责全市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学人员的业务培训。

了解、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最新进展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科质量管理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建立全市新生儿科质控网络形成全面、立体的管理体系。

完成市卫健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质控中心主任职责

在市卫健局的指导下负责制订本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负责组织全市新生儿科质量监控,组织新生儿科质量专题调研,汇总分析质量检查资料,定期向卫健局汇报,并向各级医疗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负责组织、制订全市新生儿科质量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新生儿科专家委员会会议以及相关会议。

第八条 质控中心专家委员职责:

积极参与、支持新生儿科质控中心工作,接受质控中心的工作安排。

参与拟定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制订和完善新生儿科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

根据质控中心的安排,负责全市新生儿科质量监控。

进行新生儿科质量专项、专题调研,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对全市新生儿科质量控制进行业务指导。

对新生儿科质量考核及评估的内容和方法进行研究和咨询。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和秘书职责:

在中心主任指导下,制订和健全新生儿科质控中心管理。

负责各类会议会务工作。

协助专题调研和质量督导检查安排。

负责中心资料分析整理及电脑化管理工作。

负责接待和反馈全市有关新生儿科质量问题的咨询。

第四章 组织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新生儿科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新生儿科管理学组。

第十二条 新生儿科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新生儿科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新生儿科部门具体负责新生儿科学专业技术服务和临床产科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母婴安全为核心的新生儿科工作,组织新生儿科医师提供新生儿科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新生儿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医院新生儿科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新生儿科专业或者儿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产科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儿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常规管理: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新生儿科部门应在每年向质量控制中心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质控中心每年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了解新生儿科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改进措施,写出质量评估报告并上报市卫健局。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院内自查:各医疗机构的新生儿科部门应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质控中心督查

1、督查方式:受市卫健局委托质控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医疗机构的新生儿科部门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并评分。检查的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是否取得职业资质;

(2)是否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

(3)是否发生重大不良事件隐瞒不报;

2、督查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由市卫健局医政科进行通报;

(2)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专业质量控制标准的新生儿科部门,质量控制中心在督查该单位后2周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医疗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于违反规定发生严重错误、并给患者带来重大损失的新生儿科人员,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本章程中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市卫健局。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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