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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急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6-0012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赤壁市卫生健康局

名       称: 关于成立“急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急诊专业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急诊诊疗行为,提升急诊专业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中心挂靠于人民医院,由李玉华同志任中心主任。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全市开设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中心主要职责是在市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承担全市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附件:

1.赤壁市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成员名单

2.赤壁市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章程

赤壁市卫生健康局

2025321

附件1

急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成员名单

任:余海波 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

常务副主任:祝凤叶 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护师

任: 市中医院急诊科主任

张燕霞 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护师

 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

谢移江 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

 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师

员:向成慧 市人民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

吴 涛 市人民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

余志敏 市人民医院急诊科主治医师

余 坤 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师

汤华华 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师

刘和芳 市蒲纺医院副主任医师

李 刚 市中医医院主治医师

黄海林 市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文建华 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谢 飒 济康医院主治医师

谢忠华 莼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治医师

邓宏斌 马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

宋芳琼 凤凰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师

姚雨英 陆水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治医师

贺晓燕 汪家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师

陈全进 官塘驿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陈焕中 赵李桥镇卫生院副主任医师

聂社武 神山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周雄方 车埠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方冬蓉 中伙铺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熊江山 新店镇卫生院住院医师

高 栋 茶庵岭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祝国光赤壁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宋金城 余家桥乡卫生院主治医师

欧阳敏 柳山湖镇卫生院住院医师

朱新山 黄盖湖镇卫生院执业医师

卢蒲鸣 德和医院副主任医师

魏白桦 仁爱医院副主任医师

吕 骏 惠民医院副主任医生

谢逢春 九康医院主任医师

饶四明 德同泉口医院主治医师

肖 斌 爱尔眼科医院副主任医师

邓剑锋 国康中西医结合医院主治医师

李各先 华舟护理院主治医师

李祖正 蒲圻矿业公司医院主治医师

周益辉 爱欣精神病医院副主任医师

秘 书:钱 凯 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师主治医师


附件2

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急诊专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及各项法规、制度、指南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将在市卫健局的直接领导下,具体承担我市医疗机构急诊专业管理与制度建设,提供急诊专业医疗服务,组织教学科研以及学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急诊专业医疗,提高急诊专业医疗的科学性、安全性、有效性、舒适性。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行政管辖区内的各医疗机构。

第二章 机构组成和管理

第四条 市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将在市卫健局领导下,依托人民医院牵头开展工作,对全市医院急诊专业医疗质量实施管理和技术监督。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负责市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日常工作,专家组由市内相关医院经验丰富的急诊专业医疗专家组成,从成立之日起,专家每四年换届一次。

第五条 市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市人民医院推荐,市卫健局同意聘任,中心主任每年底向卫健局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市卫健局要求,制订工作任务,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下达至全市辖区各级医院。

(二)负责制订全市医院急诊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

(三)负责组织专家组定期对全市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活动,向各级医疗机构药剂科通报管理信息。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急诊专业医疗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了解、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最新进展,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开展急诊专业医疗质量管理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七)建立全市急诊专业医疗质控网络,形成全面、立体的管理体系。

(八)完成市卫健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组织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急诊专业医疗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急诊专业医疗管理学组。

第九条 急诊专业医疗管理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急诊专业医疗部门负责。

第十条 急诊专业医疗部门具体负责急诊专业医疗技术服务和急诊专业医疗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安全舒适为核心的急诊专业医疗工作,组织急诊专业医师提供急诊专业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急诊专业医疗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急诊专业医疗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急诊专业医疗专业或者临床急诊专业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急诊专业医疗部门负责人应当具

有高等学校急诊专业医疗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急诊专业医疗专业毕业学历,及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急诊专业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急诊专业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常规管理:

(一)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急诊专业医疗部门应在每年向质量控制中心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质控中心每年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了解急诊专业医疗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改进措施,写出质量评估报告并上报市卫健局。

第十五 条监督管理

(一)院内自查:各医疗机构的急诊专业医疗部门应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二)质控中心督查

1、督查方式:受市卫健局委托质控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医疗机构的急诊专业医疗部门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并评分。检查的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是否取得职业资质:

2)是否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

3)是否发生重大不良事件隐瞒不报:

2、督查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由市卫健局医政科进行通报;

2)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专业质量控制标准的急诊专业医疗部门,质量控制中心在督查该单位后2周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医疗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于违反规定发生严重错误、并给患者带来重大损失的急诊专业医疗人员,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如本章程中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市卫健局。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人员名单、具体职责和章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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