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赤壁市口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6-0011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赤壁市卫生健康局
名       称: 关于成立“赤壁市口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口腔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口腔诊疗行为,提升口腔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赤壁市口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该中心挂靠于赤壁市人民医院,由唐小斌同志任中心主任。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全市开设口腔科室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中心主要职责是在市卫生健康局的领导下,承担全市口腔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附件:
1.赤壁市口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成员名单
2.赤壁市口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章程
赤壁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
赤壁市口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成员名单
主任:唐小斌 赤壁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常务副主任:汤 瑶 赤壁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副主任:谈远方 赤壁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洪 琼 赤壁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宋志华 赤壁市惠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委 员:魏 芳 赤壁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李 虹 赤壁市人民医院副主管护师
叶婷 赤壁市蒲纺医院副主任医师
王海军 赤壁市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周建军 赤壁市中医院副主任医师
程希明 赤壁市第三人民医院执业医师
张继平 济康医院主治医师
邓宏斌 赤马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
游年华 凤凰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师
魏永祥 陆水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治医师
贺晓燕 汪家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师
吴朝辉 官塘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谢 伟 赵李桥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刘会清 神山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吴桂林 车埠镇卫生院副主任医师
王 浩 中伙铺镇卫生院执业医师
张胜明 新店镇卫生院住院医师
李传华 茶庵岭镇卫生院助理医师
王大军 赤壁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宋金城 余家桥乡卫生院主治医师
邓玉梅 柳山湖镇卫生院主治医师
卢庆军 黄盖湖镇卫生院住院医师
卢蒲鸣 德和医院副主任医师
魏白华 仁爱医院副主任医师
邱 润 九康医院住院医师
吴孝武 德同泉口医院主治医师
郑家橙 爱尔眼科医院副主任医师
徐祥云 国康中西医结合医院主治医师
曹树全 华舟护理院副主任医师
李祖正 蒲圻矿业公司医院主治医师
郑忠烈 爱欣精神病医院主治医师
秘 书:贺佳莉 赤壁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附件2:
赤壁市临床口腔质量控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临床口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临床口腔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及各项法规、制度、指南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临床口腔质量控制中心将在市卫健局的直接领导下,具体承担我市医疗机构临床口腔管理与制度建设,
提供临床口腔技术服务,组织教学科研以及学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医疗机构临床口腔,提高临床口腔的科学性、安全性、有效性、舒适性。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赤壁市行政管辖区内的各医疗机构
第二章 机构组成和管理
第四条 市临床口腔质量控制中心将在市卫健局领导下,依托赤壁市人民医院牵头开展工作,对全市医院临床口腔质量实施管理和技术监督。临床口腔质量控制中心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负责市临床口腔质量控制中心的日常工作,专家组由市内相关医院经验丰富的口腔学专业专家组成,从成立之日起,专家每四年换届一次。
第五条 市临床口腔质量控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市人民医院推荐,市卫健局同意聘任,中心主任每年底向赤壁市卫健局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临床口腔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市卫健局要求,制订工作任务,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下达至全市辖区各级医院。
(二)负责制订全市医院临床口腔质量控制标准。
(三)负责组织专家组定期对全市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活动,向各级医疗机构药剂科通报管理信息。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口腔医学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了解、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最新进展,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开展临床口腔质量管理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七)建立全市临床口腔质控网络,形成全面、立体的管理体系。
(八)完成市卫健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质控中心主任职责:
(一)在市卫健局的指导下,负责制订本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二)负责组织全市临床口腔质量监控,组织临床口腔质量专题调研,汇总分析质量检查资料,定期向卫健局汇报,并向各级医疗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三)负责组织、制订全市临床口腔质量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临床口腔专家委员会会议以及相关会议。
第八条 质控中心专家委员职责:
(一)积极参与、支持临床口腔质控中心工作,接受质控中心的工作安排。
(二)参与拟定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制订和完善临床口腔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
(四)根据质控中心的安排,负责全市临床口腔质量监控。
(五)进行临床口腔质量专项、专题调研,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六)对全市临床口腔质量控制进行业务指导。
(七)对临床口腔质量考核及评估的内容和方法进行研究和咨询。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和秘书职责:
(一)在中心主任指导下,制订和健全临床口腔质控中心管理。
(二)负责各类会议会务工作。
(三)协助专题调研和质量督导检查安排。
(四)负责中心资料分析整理及电脑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接待和反馈全市有关临床口腔质量问题的咨询。
第四章 组织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临床口腔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口腔管理学组。
第十二条 临床口腔管理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口腔医学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临床口腔部门具体负责口腔医学专业技术服务和临床口腔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安全舒适为核心的临床口腔工作,组织口腔医师提供口腔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临床口腔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医院口腔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口腔医学专业或者临床口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口腔医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口腔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口腔学专业毕业学历,及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口腔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口腔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常规管理:
(一)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口腔学部门应在每年向质量控制中心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质控中心每年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了解口腔医学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改进措施,写出质量评估报告并上报市卫健局。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一)院内自查:各医疗机构的口腔医学部门应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二)质控中心督查
1、督查方式:受市卫健局委托质控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医疗机构的口腔医学部门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并评分。检查的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是否取得职业资质;
(2)是否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
(3)是否发生重大不良事件隐瞒不报;
2、督查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由市卫健局医政科进行通报;
(2)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专业质量控制标准的口腔学部门,质量控制中心在督查该单位后2周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医疗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于违反规定发生严重错误、并给患者带来重大损失的口腔医学人员,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本章程中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市卫健局。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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