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八)
索引号 : 011346509/2026-1409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八)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购进日期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XBJ26421281343830101ZX | F26CTXL10038 | 水洗姜 | 噻虫胺 、噻虫嗪 | 赤壁市银农惠生活超市 | 2026-02-04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水洗姜47.169公斤,货值752.18元,已销售47.169公斤;购进龙眼20.604公斤,货值490.08元,已销售20.604公斤,均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因水洗姜、龙眼属生鲜产品,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出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产品不合格。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第一时间召回问题食品,保障消费者权益;2、全力配合监管清查,规范问题产品处置;3、全面强化采购管控,严把进货查验关口;4、强化员工培训学习,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4.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洗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在采购产品时严格执行了供货者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查验,并保存了相关购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5.通报移送:已将该案件的违法线索移送给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移送司法机关。 |
2 | XBJ26421281343830103ZX | F26CTXL10040 | 龙眼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购进日期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5 | XBJ26421281343830129ZX | F26CTXL10049 | 鲜龙眼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赤壁新福佳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 2026-02-05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龙眼220公斤,共计220公斤,货值6072元,已销售180.52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销售食用180.52公斤,生鲜损耗39.48公斤。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不知道购进的产品不合格。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把控进货渠道,厂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许可证方可进货。2、产品必须提供检验报告方可上架销售。3、厂家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到货单据,销售台账必须留存备查。 4.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出具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5.通报移送:已将该案件的违法线索移送给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移送司法机关。 |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购进日期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6 | XBJ26421281343830181ZX | F26CTXL10118 | 腊鸭腿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赤壁市天乐易购北站购物广场 | 2025-12-12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腊鸭腿29.7公斤,共计29.7公斤,货值343.2元,已销售29.7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购进的产品不合格。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收到检验报告第一时间在经营店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通知召回售出的不合格腊鸭腿;2、组织本店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供货者经营资质查验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查验关,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台账。 4.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腊鸭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在采购食品时严格执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保存了相关购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购进日期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7 | XBJ26421281343830167ZX | F26CTXL10104 | 小台芒(芒果) | 吡虫啉 | 赤壁市一号果仓印象超市店 | 2026-02-06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小台芒30公斤,共计30公斤,货值648元,已销售18.145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属生鲜食用农产品,扣除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损耗11.855公斤,其余18.145公斤已全部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收到检验报告第一时间在经营店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通知召回不合格小台芒;2、组织本店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供货者经营资质查验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查验关,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台账。 4.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小台芒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玖拾壹元玖角伍分;3、罚款伍仟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购进日期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8 | XBJ26421281343830116ZX | F26CTXL10068 | 螺丝椒(辣椒) | 噻虫胺 | 赤壁市天乐易购有限公司富康路店 | 2026-02-07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螺丝椒18公斤,共计18公斤,货值215.28元,已销售15.99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属生鲜食用农产品,扣除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2.01公斤,其余15.99公斤已全部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收到检验报告第一时间在经营店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通知召回不合格螺丝椒;2、组织本店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供货者经营资质查验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查验关,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台账。 4.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螺丝椒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壹元壹角玖分;3、罚款伍仟元。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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