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搜索: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一)

索引号 : 011346509/2026-00515 文       号 :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一)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其他日期

生产者

核查处置情况

1

SBJ25420000003341996ZX    

2025CJ06215   

泰国精品龙眼    

二氧化硫残留量

中百仓储咸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赤壁店      

2025-09-29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龙眼11公斤,共计11公斤,货值211.97元,已销售8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损耗3公斤,实际销售食用8公斤。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查验义务,不知道产品不合格。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把控进货渠道,厂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许可证方可进货;2、产品必须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方可上架销售;3、厂家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到货单据,销售台账必须留存备查。

4.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出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5.通报移送:已将该案件的违法线索移送给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移送司法机关。

序号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其他日期

生产者

核查处置情况

2

SBJ25420000003341986ZX      

2025CJ05910    

生姜老姜        

噻虫胺

赤壁市邓姐百货商行       

2025-09-17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生姜16公斤,货值333.74元,已销售16公斤;购进荷兰豆3公斤,货值189.54元,已销售3公斤,均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因生姜老姜属生鲜食用农产品,至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售出被购买者食用,且荷兰豆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无法进行召回。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作为零售经销商没有检测手段,不知道购进的产品不合格。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强化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供货者经营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查验关。同时向相关供货商转送相关的食品检验报告,要求进行问题查找分析,并张贴召回通告,通知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努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4.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老姜、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在采购产品时严格执行了供货者资质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查验并保存了相关购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5.通报移送:已将该案件的违法线索分别移送给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移送司法机关。

3

SBJ25420000003341993ZX

2025CJ06216

新鲜荷兰豆

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

2025-09-29

序号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购进日期

生产者

核查处置情况

4

XBJ25421281487133782    

202503925   

龙眼    

二氧化硫残留量   

盛百客(赤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5-10-09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龙眼50公斤,共计50公斤,货值1180元,已销售50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其他。

原因详情: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购进的龙眼不合格。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得知食品不合格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5.通报移送:已将该案件的违法线索移送给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
分享到:
./t20260108_4195970_app.shtml
./t20260108_4195970_xxgk.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