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二十二)
索引号 : 011346509/2025-3200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赤壁市市场监管局
名       称: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二十二)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消毒日期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XBJ25421281487534056 | B8FA23023B8F60D2141 | 方形不锈钢菜盘 | 大肠菌群 | 赤壁市六五团膳餐 | 2025-10-23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菜盘、火锅0个,共计0公斤,货值0元,均已销售0个,库存0个,封存0个,召回0个,下架0个。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使用完毕。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人为操作不当。 原因详情:消毒柜消毒时间不够。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餐具送入洗消间后,由专人清洗餐具,餐具按不同种类分开浸泡清洗干净。2、客人使用的碗筷、碟子等放入消毒柜中消毒,保证足够的时间,菜盘、汤碗等大型餐具使用消毒液浸泡之后用净水清洗干净。3、餐具消毒到位后,由专人放置到保洁柜备用,开餐前15分钟才摆放上桌,避免空气中的细菌和灰尘降落在餐具上。 4.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
2 | XBJ25421281487534057 | B8FA23023B8F60D2142 | 小不锈钢火锅 | 大肠菌群 |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消毒日期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3 | XBJ25421281487534070 | B8FA24015B8F60D2170 | 蓝色菜碗 | 大肠菌群 | 赤壁市合心酒楼服务有限公司 | 2025-10-24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蓝色菜碗、棕边菜碗、不锈钢小火锅0个,共计0公斤,货值0元,均已销售0个,库存0个,封存0个,召回0个,下架0个。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使用完毕。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人为操作不当。 原因详情:消毒柜消毒时间不够。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餐具送入洗消间后,由专人清洗餐具,餐具按不同种类分开浸泡清洗干净。2、客人使用的碗筷、碟子等放入消毒柜中消毒,保证足够的时间,菜盘、汤碗等大型餐具使用消毒液浸泡之后用净水清洗干净。3、餐具消毒到位后,由专人放置到保洁柜备用,开餐前15分钟才摆放上桌,避免空气中的细菌和灰尘降落在餐具上。4、定期对消毒柜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
4 | XBJ25421281487534071 | B8FA24015B8F60D2171 | 棕边菜碗 | 大肠菌群 | ||||
5 | XBJ25421281487534072 | B8FA24015B8F60D2172 | 不锈钢小火锅 | 大肠菌群 |
序号 | 抽样单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消毒日期 | 生产者 | 核查处置情况 |
6 | XBJ25421281487534266 | B8FA29019B8F60D2668 | 白色砂锅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赤壁市名宴餐饮店 | 2025-10-29 | / | 1.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白色砂锅0个,共计0公斤,货值0元,已销售0个,库存0个,封存0个,召回0个,下架0个。 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使用完毕。 2.原因排查:原因类型:人为操作不当。 原因详情:餐具清洗后,清水冲洗不彻底。 3.问题整改:整改措施:1、餐具送入洗消间后,由专人清洗餐具,餐具按不同种类分开浸泡清洗干净。2、客人使用的碗筷、碟子等放入消毒柜中消毒,保证足够的时间,菜盘、汤碗等大型餐具使用消毒液浸泡之后用净水清洗干净。3、餐具消毒到位后,由专人放置到保洁柜备用,开餐前15分钟才摆放上桌,避免空气中的细菌和灰尘降落在餐具上。 4.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通报移送:未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未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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