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涂层风冷金属双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 011346509/2026-21840 文       号 : 咸环赤审字〔2026〕13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
名       称: 关于无涂层风冷金属双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麓丰新能源(湖北)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无涂层风冷金属双极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湖北省赤壁市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5#厂房一层。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租用赤壁市高新区新材料产业园现有5#厂房一层建设无涂层风冷金属双极板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占地面积1066m²,年产52万片无涂层金属双极板(兼顾风冷、水冷两型极板)并进行相关研发试验。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专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一)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酸液配置、表面处理酸雾工序产生的酸雾、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和实验研发阶段产生的酸雾。
项目酸液配置、表面处理工序等各处理槽均设置在定制的通风橱内,除工件取放短时开盖外,其余时间处理槽均处于封盖状态,少量逸出的酸雾由抽风系统抽至酸雾吸收箱(SDG-Ⅱ型吸附剂)中进行酸碱中和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量较小,在厂区内无组织排放。
项目实验室实验研发产生的酸雾产生量极小,通过通风橱收集后通过SDG-Ⅱ型吸附剂吸收后无组织排放。
运营期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纯水制备浓水、表面处理废水、处理槽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等。
项目表面处理废水和处理槽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用于绿化和处理槽清洗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后进入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的运行噪声。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以保证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办公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有废包装瓶/桶、废胶包装、不合格品、废包材、纯水制备滤材(包括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过滤器、废RO膜)、测试样品等。其中废包装瓶/桶、废胶包装、不合格品、废包材、测试样品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纯水制备滤材(包括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过滤器、废RO膜)交由厂家回收处置。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试剂瓶、废催化剂、废滤袋(含重金属氢氧化物污泥)及蒸发釜残液、检修废油、含油抹布、废SDG吸收剂、洁净车间废滤材废滤布、实验室废油及含油手套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严禁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总量控制
项目新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03吨/年。
(六)环境风险和应急
在项目投产前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要求组织培训和演练,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设置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按照环评要求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如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重新报审。
六、赤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9日

鄂公网安备 421281020001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