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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30打印文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鄂公管函〔2022〕24号)以及《咸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咸公共资源局〔202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综合考虑报价、技术、信用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赤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招标人可按本细则实施“评定分离”,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第四条实施“评定分离”的,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规则与方法。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采用“优中选低”的原则,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企业;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采用“低中选优”的原则,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二章 评标

第五条 “评定分离”项目,招标人应使用监管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要素、定标规则与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事先确定的定标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不临时动议,不在招标过程中改变既定规则,避免规则沦为一事一议。

第六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超过5家。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还应对推荐的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提出意见。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家,但少于招标文件的规定数量时,则评标委员会按实际数量推荐;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少于3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九条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多于3家时,招标人应继续定标;若少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递补至3家后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章 定标

第十条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的在职人员组成,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应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人因专业力量不足,确需委托外单位专业人员参与定标的,外单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示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

参与清标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清标和考察。

招标人组织清标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清查核实。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三条在定标活动开展前,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以及定标规则等内容。

第十五条定标委员会应结合项目实际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可以根据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项目管理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要素,采用择优方式比选定标:

(一)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重点关注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二)企业实力(1-3年):企业综合(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业绩奖项(项目业绩、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结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财务状况(企业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流动资金、项目资金保障)等。

(三)企业信誉(1-3年):信用情况(重点关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作出的各种行政处罚(处理)、失信记录)、企业获得荣誉和表彰表扬(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表彰表扬通报)、履约情况(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四)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履历(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情况)、项目机构成员配置(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技术负责人职称、业绩、从业年限,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职称)、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重点关注中小微企业联合体中所承担的任务及占总合同金额的比例)、大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进行分包(重点关注依法分包和中小微企业分包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

(六)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第十六条定标委员会也可以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发生或存在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要素,采用比劣方式比选定标:

(一)质量安全事故(1-3年):企业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不良行为记录(1-3年):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记录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受到建设单位履约负面评价;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查询到的企业失信信息。

(三)违法违规行为(1-3年):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第十七条中标候选人被列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惩戒对象、“信用湖北”(http://credit.hubei.gov.cn/)信用黑名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http://www.hbcxpt.cn/)重点监管对象,全国、全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处罚期内的企业,应当设置否决性条款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的方法。定标方法主要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服务类项目一般不优先选用最低价投标价法。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票决定标法。包括:包括票决数量法和票决计分法。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 分、最低分为  1 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九条定标会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或广泛征求意见而需延期进行的,原则上在评标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定标原则上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条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集体签字。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清标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要统一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审议事项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加强履约检查,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重点核查项目负责人和“五大员”、相关投标承诺、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项目完工后15日内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招标、定标及履约效果,优化后续定标方案。

第二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评定分离”工作,制定“评定分离”配套指导规则和流程。

住建部门依法对“评定分离”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标中、标后联合检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处理投诉、举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评定分离”提供评标和定标场地、评标专家抽取、录音和录像等服务,协调完善与“评定分离”有关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评定分离”实施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多于”,包含本数;所称“少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238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试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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