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确保执法程序规范、结果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重大案件是指: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拟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的;
(六)拟作出取消投标人一定时期内参加项目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拟作出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一定时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八)拟作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定时期内参加项目评标、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九)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
(十) 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
(十一)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十二)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三) 其他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重大案件应当提请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负责人、法制审核人员、办案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参会,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会议。
第四条 重大案件在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前,应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负责人对案件资料进行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建议是否恰当;
(八)要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研究讨论、形成决议的顺序进行。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会人员就案件的处理决定提出各自意见。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七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记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应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定内容。讨论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审阅和签名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八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按照集体讨论形成的结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赤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