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6-13【打印文章】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第五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不按材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对材料、产品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第十一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依据有关职能组织联合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针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突出问题,对需要重点检查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汇总归纳,列出检查清单,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进行产品质量抽查、监测和专项检查。 | 墙革办 | 赤壁市建筑行业 | |
2 | 建筑节能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第(六)项: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建文〔2007〕210号)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和墙革管理机构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抽查,在工程砌体结构隐蔽前对实心黏土砖使用情况实行检查。 | 墙革办 | 赤壁市建筑行业 | |
3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393号发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二)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三)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四)是否有伪造、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五)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合法、公正、真实和准确;(六)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七)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建工股 | 赤壁市建筑行业 | |
4 |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城建股 | 赤壁市建筑行业 | |
5 | 对城市桥梁施工控制区内的施工作业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标点符号《缺少成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 城建股 | 赤壁市建筑行业 | |
6 | 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第四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 | 城建档案馆 | 赤壁市建筑行业 | |
7 | 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的定期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 城建股 | 赤壁市建筑行业 | |
8 | 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城建股 | 赤壁市公用事业 | |
9 | 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依法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污管办 | 赤壁市公用事业 | |
10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检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活动。 | 污管办 | 赤壁市公用事业 | |
11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 建工股 | 赤壁市建筑行业 | |
12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建工股 | 赤壁市建筑行业 | |
13 | 勘察设计行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 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年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正,202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修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 建工股 | 赤壁市建筑行业 | |
14 | 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 物业股 | 赤壁市房地产行业 | |
15 | 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发改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3号) 第二十三条 | 住保股 | 赤壁市公用事业 | |
16 | 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发改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3号) 第二十三条 | 住保股 | 赤壁市公用事业 | |
17 | 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监察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第四十一条 | 住保股 | 赤壁市公用事业 | |
18 | 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修正) 第十五条 | 建工股 | 赤壁市建筑行业 | |
19 |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年1月20日发布) 第二十八条 | 开发股 | 赤壁市房地产行业 | |
20 |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5年05月04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 开发股 | 赤壁市房地产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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