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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8打印文章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加务实有效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21号)有关要求,现就提高我市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待遇标准

全市生育保险每个妊娠周期的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标准上限由500元统一上调至1000元。

二、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的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待遇从2025年8月15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面向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职工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政策宣传,确保政策精准触达、有效落地,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生育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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