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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发布时间:2025-06-19打印文章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个数  (比例)

检查频次(全年)

检查方式

备注

1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检查《赤壁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中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126家。

10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2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364号)第四十四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检查《赤壁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化工企业62家。

10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3

对工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检查《赤壁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中的生产经营单位75家。

10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4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78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赤壁市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2家。

10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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