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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鑫业竹木经营部“10.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13打印文章

2025年1023上午07时许,在官塘驿镇赤壁市鑫业竹木经营部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一名操作工人在作业过程中,被卷入破碎机受挤压,导致作业人员当场身亡。

为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赤壁鑫业竹木经营部10.23”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的批复》(赤政办函〔2025〕10号),赤壁市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组长,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官塘驿镇相关人员为调查组成员。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市检察院介入事故调查监督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负责查明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及现场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赤壁市鑫业竹木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3月13日向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并于2025年8月1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地址位于赤壁市官塘驿镇老虎岩村四组16-1号(自主申报),经营者:余某,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302MAEDDxxxx。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木材加工,木材收购,木材销售,竹制品制造,竹制品销售,竹木碎屑加工处理,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临聘人员存在人员不固定、流动性较大的问题,同时在岗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2025年7月7日,赤壁市鑫业竹木经营部与赤壁市官塘驿镇老虎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之间建立了租赁合作关系,并签署了租赁合同,赤壁市鑫业竹木经营部依据租赁协议,承租赤壁市官塘驿镇老虎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拥有的加工车间厂房面积(305㎡)及场地(1687.97㎡)为期5年的使用经营权,以开展其生产经营活动。

(二)事故现场机械情况:涉事机械是一套二手可移动式带传输带破碎机,功率110千瓦、产能5吨/时。破碎机长2.5m、宽1.6m、高2m,凹形钢结构传送槽长8m、宽1.2m、槽深0.8m,传送槽内进料皮带输送机长8m、宽1.2m。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22死者罗某在赤壁市鑫业竹木经营部老板余某(以下简称“老板余某”)家中吃饭,并约定于明早(10月23日)6点半到赤壁市鑫业竹木经营部加工两车竹片。

10月23日0640分许,老板余某到达加工场地,看到死者罗某站在破碎机旁的喂料平台上作业,然后老板余某驾驶叉车将竹子原料向喂料平台上运送,死者罗某同时用钩子将竹子原料钩到传送槽内。期间,因传送槽内竹子原料过多导致进料压滚卡死,死者罗某用传输带遥控器暂停了传输带的运行,将传输带上的竹子原料清理后并恢复机器正常工作,同时将传输带遥控器放在喂料平台上。又工作几分钟后,此时喂料平台只剩零散几根竹子,死者罗某就用脚将平台上几根竹子踢至传送槽内,在踢其中一根竹子的时候,竹子将传输带遥控器扫进传送槽内,死者罗某就跳进传送槽内俯身去抢传输带遥控器。老板余某在叉车驾驶室看到后,感觉要出事,就迅速下车去控制柜按急停按钮。因场地堆放杂乱无序,老板余某大约30秒钟才停止机械运行。然后老板余某跑至传送槽旁,发现传送槽内已经看不见死者罗某,进料压滚里面都是人体血肉组织。随后,老板余某开车去死者罗某家里通知其家人,并于10月23日0707向赤壁市官塘驿镇老虎岩村村支书何电话告知死者罗某的死亡信息。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如下:

罗某,男,湖北省赤壁人,汉族,身份证号码:422302197904xxxxxx赤壁市鑫业竹木经营部临聘工人,在破碎现场卷入破碎机受挤压身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情况评估

(一)事故应急处置及响应情况:2025年10230811分,110接到警情并指派官塘驿镇派出所到场处置做好现场保护和管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同时,官塘驿镇相关领导了解到事故情况,并将事故情况上报后,公安应急等部门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协调处置工作

(二)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赤壁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作出指示,一是要求切实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责任人;二是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做好舆情管控,防止恶意炒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2025年10月30日,经官塘驿镇政府调解,赤壁市鑫业竹木经营部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由老板余某赔付此次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共计120万元,目前已赔付84.5万元,余下35.5万元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死者已火化安葬,死者家属已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该起事故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罗某在破碎工作的过程中,进入正在运行的传输带拾取传输带遥控器,不慎卷入破碎机受挤压当场身亡,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赤壁市鑫业竹木经营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破碎作业岗位上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赤壁市鑫业竹木经营部未对工人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未向员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赤壁市官塘驿镇老虎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六、事故性质

经过事故调查取证、核实,事故调查组一致认为,赤壁鑫业竹木经营部10.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工人违规作业,赤壁鑫业竹木经营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造成机械伤害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罗某,男,46岁,赤壁鑫业竹木经营部工人。罗某作为破碎岗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进入正在运行的破碎机凹型传输带,卷入破碎机受挤压,当场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罗某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余某,男,55岁,赤壁鑫业竹木经营部经营者、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作业岗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赤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余某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问责处理的公职人员

何某,男,52岁,中共党员,赤壁市官塘驿镇老虎岩村村党支部书记。未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个人),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赤壁市官塘驿镇党委依纪依法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本次事故暴露了生产经营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为了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赤壁市鑫业竹木经营部要认真汲取“10·23”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从业人员认真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三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让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岗位知识和紧急避险技能。四是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管,认真辨识作业场所安全风险,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三)属地乡镇政府要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职责,一是要对“小微企业和九小场所”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同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督促落实整改。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法治观念意识,敦促落实主体责任。三是要深入查找本辖区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切实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意识,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加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确保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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