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赤壁市文物安全保护提示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是传承赤壁千年文脉、铭记革命历史、展现地域特色的重要载体。为切实守护好、传承好这些宝贵遗产,筑牢文物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安全工作实际,特提示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保护责任
1.全体市民、游客应自觉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理念,主动学习文物保护知识,增强文物安全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各类破坏文物的行为。
2.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需严格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排查并整改安全隐患,主动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监管、检查工作。
3.各级相关部门需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构建“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政府、村民(社区)委员会、管理人或使用人”四级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文物安全“一处一策”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与联动执法,确保文物安全监管无死角。
二、规范行为举止,杜绝破坏行为
1.严禁在文物本体(包括摩崖石刻、古建筑、墓葬、碑刻等)及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爬,严禁挪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界桩及防护设施。
2.严禁盗掘、盗窃、非法买卖、非法转让、走私文物及文物构件,严禁擅自发掘、勘探文物遗址,严禁非法采集文物标本。
3.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周边区域严禁违规用火、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香,严禁违规使用明火或电气设备,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4.严禁在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搭建、挖沙、取土、采石、排污,严禁从事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环境风貌的生产经营活动;确需开展相关建设活动的,必须依法报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三、强化风险防范,应对各类隐患
1.针对汛期暴雨、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相关单位需加强对古桥、古城墙、土木结构建筑等易受灾害影响文物的排查防护,落实围挡、加固、排水等应急措施,备足应急物资,确保文物安全。
2.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和执法巡查,建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档案,落实执法巡查登记制度。对辖区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做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每月至少巡查一次。要开展以法律法规、岗位须知为主要培训内容的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管护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人员素质。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受损、疑似文物遗存、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或安全隐患时,应第一时间向文物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拖延。
四、明确举报渠道,强化监督问责
1.举报电话:赤壁市文物主管部门举报电话5067180(工作日9:00-17:00),110(24小时,涉嫌文物违法犯罪),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24小时,转接文物安全相关诉求)。
2.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等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文脉永续,守护有责。赤壁的每一处文物,都是历史的见证,都是文明的载体。恳请全体市民、游客及相关单位携手并肩,以实际行动守护文物安全,传承千年文脉,共同为建设文化强市、守护赤壁历史根脉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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