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 返回赤壁政府首页

以案释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发布时间:2026-09-14【打印文章】

一、案件背景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是依法开展经营性组团旅游的前置条件。当前旅游市场中,个别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取得任何旅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招徕游客、组织团队旅游,甚至通过挂靠旅行社、借用合同资质等方式变相无证经营,游离于行业监管之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履约风险,扰乱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整治无证经营旅游业务行为,是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安全风险、保障游客权益、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违法事实

2026年3月26日,当事人尹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及任何旅游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赤壁、通城、崇阳三地经营门店发布“梨桥水镇安吉汽车三日游”线路信息,公开招徕、组织旅游者,共组织游客53人。当事人授意门店代收包价旅游费用,按299元/人收取(当事人个人补贴50元/人),合计15897元,团款由其个人掌控、独立核算、自主支配。行程中,当事人自行发布线路、组织报名、租赁旅游大巴并全程随团带队,统筹安排安吉段食宿、餐饮及游览。虽与湖北某国际旅行社签订旅游电子合同并支付8000元,但实为形式挂靠、资质借用。经认定,其预先设定完整行程,统一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一体化服务并按打包总价收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经营性旅游业务特征,属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

三、调查过程

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及线索排查中发现相关情况后,依法立案调查,对当事人及相关经营门店开展询问取证,调取线路宣传资料、收费记录、租车凭证、旅游电子合同等证据,逐项核实当事人经营资质、组团方式、收费金额及行程安排。经核查,当事人无合法旅游经营资质和授权委托,所谓“同业合作”实为资质挂靠,其独立完成招徕、组织、接待全过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结合其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无游客投诉及不良社会影响等从轻情节,参照《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91元,并处罚款10000元。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是基层旅游市场多发的个人无资质低价组团案件,提醒广大游客警惕线下门店“低价福利游”陷阱,参团前应核实旅行社资质、签订正规合同并索要凭证,权益受损可拨打12345投诉。各经营门店、从业人员要以案为鉴,坚决杜绝挂靠资质、借用合同、私下组团等违规行为。文旅执法部门将持续聚焦无证经营、低价游陷阱等乱象,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守护游客消费安全。

附件:
分享到:
./t20260914_5433724_xz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