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
(赤)文综罚字〔2025〕008号
当事人:陈某
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86040******
住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163-1-1-101
2025年8月7日上午07时00分,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但继锋(执法证号:17110321018)、龙树林(执法证号:17110321026),在赤壁市河北大道人民广场对面人民政府会议中心前停车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鄂LLY1*8的“湖北旅游客运大巴车”,其前挡风玻璃放置有“咸宁-神农架”标识牌。执法人员当场向在场人员出示执法证,经核对无误后依法实施检查。
经查,该车搭载旅游者21名,现场导游何某燕在场。据何某燕陈述,该团为“神农架风景区4日3晚跟团游(神农架四日游)”,由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代理招徕,委托社为湖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何某燕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旅游合同及行程单、导游证(号码:ZTG5213W)有效期限:2024.02.02-2027.02.01,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输入该证件号码查询,系统显示没有查到导游证。
2025年8月7日,本局分别向何某燕与你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何某燕于8月18日9时、你于8月20日9时到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何某燕于8月19日接受询问时承认以下事实:
1.未取得合法导游证,涉案“伪造的导游证”购自地摊并已主动销毁;
2.此次导游服务受湖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陈某委托,为该旅游团实际提供导游服务;
3.陈某与何某燕口头约定服务报酬为200元/天,共4天,尚未实际支付;
4.对本案相关证据均签字确认。
你于8月20日接受询问时承认以下事实:
1.委托何某燕从事导游活动;
2.与何某燕约定的报酬情况属实;
3.向何某燕提供了旅游团队行程单、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及旅游者名单各1份;
4.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2025年8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确认陈某擅自委托其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赤)文综检(勘)字〔2025〕070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和现场检查照片共6张。证实2025年8月7日现场检查情况,包括涉案车辆、导游及游客数量等关键信息,为案件提供现场事实基础。
2.陈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导游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备行政违法责任主体资格。
3.何某燕与你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两人陈述相互印证,确认“你擅自委托何某燕提供导游服务”这一核心违法事实。
4.卢某萍《调查询问笔录》1份。卢某萍为湖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提供的《派遣单》及旅行社资质文件确认),其证言从第三方角度证实你 “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委托他人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
5.旅游团队行程单、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旅游者名单各1份,证实涉案“神农架4日3晚跟团游”真实存在,且你参与该团导游服务相关工作。
6.卢某萍提供的《派遣单》《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各1份。《派遣单》明确标注“湖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指派你为神农架4日3晚跟团游提供导游服务”,结合《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证明旅行社合法经营资质),进一步证明你“未按旅行社指派履职,擅自转委托他人”的违法性。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具备“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条件,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鉴于约定报酬未实际支付(无违法所得),且你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承认全部事实并签字确认证据,同时无证据显示涉案旅游团存在游客投诉,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认为你符合“较轻违法”情形。在裁量幅度内,选择罚款2000元,既能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又体现了对当事人积极配合态度的认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5年8月25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赤)文综罚告字〔2025〕006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局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龙翔支行,银行账号:4200169614205900****或通过扫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