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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何某燕)

发布时间:2025-09-15打印文章

()文罚字〔2025007

当事人:何某燕

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7509*****

住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28-1-1-401

2025年8月7日上午07时00分,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但继锋(执法证号:17110321018)、龙树林(执法证号:17110321026),在赤壁市河北大道人民广场对面人民政府会议中心前停车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鄂LLY1*8的“湖北旅游客运大巴车”,其前挡风玻璃放置有“咸宁-神农架”标识牌。执法人员当场向在场人员出示执法证,经核对无误后依法实施检查。

经查,该车搭载旅游者21名,现场导游何某燕在场。据何某燕陈述,该团为“神农架风景区4日3晚跟团游(神农架四日游)”,由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代理招徕,委托社为湖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何某燕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旅游合同及行程单、导游证(号码:ZTG5213W)有效期限:2024.02.02-2027.02.01,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输入该证件号码查询,系统显示没有查到导游证。

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何某燕于2025年8月18日9时到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何某燕接受询问时,承认以下事实:

1.你未取得合法导游证,涉案“伪造的导游证”系从小地摊购买,主动将伪造的导游证销毁;

2.此次导游服务受湖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陈诚委托,你为该旅游团实际提供导游服务,

3.陈某与你口头约定服务报酬为每日200元,共4天,截至调查时该报酬尚未实际支付;

4.你对本案相关证据均签字确认。湖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陈某涉嫌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已由本局另案处理。因约定报酬尚未实际支付,依据相关规定,本案视为无违法所得

2025年8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确认何某燕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赤)文综检(勘)字〔2025〕070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和现场检查照片共6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包括涉案车辆、导游及游客等相关信息,为案件提供现场事实依据。

2.何某燕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何某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4.陈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经旅行社同意,陈某委托你从事导游活动事实。

5.旅游团队行程单1份,团队境内旅游合同1份,旅游者名单1份,证明你从事导游服务活动。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你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局对此案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你未满足上述条件即从事导游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鉴于你还主动销毁伪造的导游证,防止该证件被再次用于违法活动,且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为案件调查提供便利,有效降低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处罚基准: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综合考虑你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及如实供述的情节,结合类似案件处罚情况,在裁量幅度内确定罚款2000元,既能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又体现处罚的合理性与适当性。

2025年8月25日,本局依法制作并送达了编号为(赤)文综罚告字〔2025〕005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本局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本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并予以公告。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龙翔支行,银行账号:4200169614205900****或通过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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