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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赤壁市卓越游乐馆)

发布时间:2025-09-05打印文章

()文综罚字〔2025006

当事人:赤壁市卓越游乐馆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81MABN21UMZ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黎

住所:赤壁市鹏城清华府小区

2024718日,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龙树林(17110321026)、刘骏(17110321012)向位于赤壁市鹏城清华府内“卓越游乐馆”的现场负责人徐怀松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场所法人吴黎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81MABN21UMZG)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2128120220001)。当事人的游泳池现场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而现场2名救生员均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当事人涉嫌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729日前改正违规行为。

202489日,执法人员第二次前往赤壁市鹏城清华府内,依法对“赤壁市卓越游乐馆”再次进行检查。

经查,现场有多名游泳者在游泳消费,有2名工作人员在岗,其中2名游泳救生员取得了救生员资格证书,但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2024812日,经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对赤壁市卓越游乐馆违规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2024813日,赤壁市文旅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向赤壁市卓越游泳馆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814日,赤壁市卓越游泳馆法人吴黎和具体经营负责人到文旅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经营期间,救护人员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通过调查,已查明事实如下:该场所法人吴黎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81MABN21UMZG)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2128120220001),其经营期间救助人员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1:718日,文旅市场安全生产一户一档隐患排查整治检查表,证明其场所存在救助人员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现象。

证据2:《责令改正通知书》(赤)文综(改)字[2024]0091份;证明赤壁市卓越游乐馆存在救助人员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现象。

证据3:场所检查门楼招牌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在该场所检查。

证据4:《现场检查笔录》(赤)文综(勘)字[2024]007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赤壁市卓越游乐馆进行现场检查的经过,现场在该游乐馆发现救助人员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证据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赤壁市卓越游乐馆法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6:《游泳池合作协议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与徐怀松是合作关系,由徐怀松经营并承担相关责任。

证据7:《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救助人员具有救助资质。

证据8:《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场所内检查。

证据9:《现场调查咨询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在执法大队接受咨询调查。

证据10:《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11:场所救护员佩戴显目标识,证明涉及问题已整改。

证据12:当事人提交《认识书》,要求从宽处理。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核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认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所取得证据合法、确凿,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该场所救护人员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规定,且其违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4816日,本机关的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赤壁市卓越游乐馆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救助人员全部佩戴了醒目标识。

2024823日,赤壁市卓越游乐馆负责人徐怀松向本大队提交《认识书》,并表达接收批评教育。

通过对卓越游乐馆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审批,本机关同意对赤壁市卓越游乐馆从轻处理,符合《湖北省体育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从轻裁量阶次。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无需再次缴纳)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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